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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省气象主客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制作,公开发布。未经气象主管部门同意,其它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开发布。
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和发布森林火险等级专业气象预报,开展对城市、公众活动产生影响的大气要素监测、预测服务。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只能向本部门发布天气预报。 无线电管理部门指配给气象主管部门使用的频率、频道和经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批的无线电台站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干扰和破坏。
邮电管理部门和无线电管理部门应按照防灾减灾的有关规定,确保气象有线和无线通信畅通,准确、及时地传递气象情报、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要做好气象预报节目的制作工作,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应积极配合。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它广播单位、报纸等,要保证气象节目的定时播放和刊登,并标明发布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改变刊播时间或内容的,应事先征得发布该气象信息的气象台站同意;对当地气象台站临时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及时刊播。
寻呼台、电话信息业务和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气象信息的,应征得制作该气象信息的气象台站同意。 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无偿为决策和公众提供气象服务,所需费用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为地方经济建设的专项任务提供气象服务而增加的费用,在相应的专项经费中列支。
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提供的各类专项气象服务,本着自愿互利原则,实行有偿服务;以营利为目的传播气象信息的媒体,由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以有偿方式直接提供。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加强气候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对气候的开发利用和伯方向和保护重点作出规划。
气象主管部门统筹组织本辖区内的气象监测、气候的综合调查、区划工作,开展气候诊断、分析、评价以及气候预测的应用研究,发布气候监测公报,提出开发利用、保护和推广应用气候区划成果的建议。 气象主客部门通过规划、协、指导、监督和服务,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在完成国家及省人民下达的减灾、抢险等重大活动的气象服务中,各部门气象台站要通力合作,加强气象灾害联防。 气象台站应执行全国统一的气象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由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放氢气球或充灌氢气的各类飞行器的管理。
从事经营性施放各类广告气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认定技术资格后,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等所使用的气象资料及其加工产品,必须经同级气象主管部门审查鉴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供未经审查鉴证的气象资料。
贵州省气象条例》已于200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5日
贵州省气象条例
(2009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工作,提高防御气象灾害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促进气象事业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信息收集与传播使用、科技服务、科学研究及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气象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地方气象事业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与同级人民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地方气象事业主要包括:天气和气候监测、信息收集与传输、加工处理与服务系统,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应对气候变化系统,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等。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开发利用、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保护、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农作物气象产量预测、科技扶贫、节水节能、旅游等气象服务,开展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和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农业气象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完成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各级人民和气象主管机构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制定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 (一)地面气象观测场边缘距离较大水体的最高水位边线,水平距离至少在100米以上;距离铁路路基边缘必须在200米以上(电气化铁路路基边缘为100米以上);距离公路路基边缘必须在30米以上;距离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对探测环境有害的干扰源必须在500米以上;与成排障碍物的距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上,国家一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国家基准气候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上,国家基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国家一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以上;观测场四周10米范围内,不得植树和种植高秆作物; (二)太阳辐射观测场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高度角小于或者等于5度,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太阳辐射和日照仪器感应面; (三)高空气象探测站四周障碍物的仰角不得超过5度,在高空气象探测站盛行风的下风方向120度范围内,不得超过2度。半径50米范围内不得有架空电线、树木等障碍物;四周设置的无线电发射频率和电磁辐射场强不得对探测信号造成干扰; (四)制氢室周围50米内,不得有建筑物和火源; (五)天气雷达站主要探测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0.5度,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0.5度;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1度,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1度,且总的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5度。天气雷达站四周不得有对雷达接收产生干扰的干扰源。 第十条 下列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依法受到保护: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林业气象站);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气象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环境气象监测站、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闪电探测站; (三)GPS气象探测站外场环境和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十一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台站设施设备,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砂(石)、取土、焚烧、放牧和其他工程建设等活动;不得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和一般气象站或者其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二)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迁移应当符合国家重点工程用地的有关规定; (三)新选的气象台站址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四)迁移或者重建气象台站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土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迁移国家一般气象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迁移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对比观测。 第十三条 因特殊需要,在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在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气象预报、警报与服务
第十四条 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制作,公开发布。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和发布农业、交通、旅游、城市环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地质灾害气象等级等专业气象预报,开展对城市、公众活动产生影响的大气要素监测、预测服务。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五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指配给气象主管机构使用的频率、频道和经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批的无线电台站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干扰和破坏。 无线电管理部门和电信管理部门、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防灾减灾的有关规定,确保气象无线和有线通信畅通,准确、及时地传递气象情报、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气象预报节目的制作工作。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播发和刊登气象信息应当定时、适时,并标明发布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对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刊播。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象资料;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民用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与监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资料。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衔接,通报有关气象信息,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各类专项气象服务,本着自愿互利原则,实行有偿服务;以营利为目的传播气象信息的媒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有偿方式直接提供。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制定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气象等相关部门开展气候综合调查、区划编制工作,气候区划每10年修编一次。 县级以上人民编制城乡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能源发展、旅游发展等规划,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应当充分利用气候区划成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气候的监测、分析和评价,定期发布气候公报以及气候变化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研究,组织建立太阳能、风能监测网,为太阳能电站和风电场的建设、运行提供监测、评估、预报等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气候利用评估体系建设。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气候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时,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项目实施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气象台站网和大型气象仪器设备必须合理布局、统一规划。有关部门根据行业规划新建气象台站、新增大型气象仪器设备,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共同论证。 第二十六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气象标准化建设与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地方气象标准化体系。气象台站应当执行有关气象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进行定期检测。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和竣工验收。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以及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气候开发利用项目的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及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使用的气象资料应当来源于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使用非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资料,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审查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使用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发表或者向他人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或者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一般气象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 (二)向社会发布、转发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信息,刊播非适时的气象预报、警报的; (三)从事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气候开发利用项目的设计、建设以及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拒绝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照规定限期整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成排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单个物体或者两个单个物体的横向距离小于或者等于30米的集合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大于22.5度的障碍物。 (二)孤立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与邻近物体的横向距离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单个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小于或者等于22.5度的障碍物。 (三)气候,是指有利于人类经济活动的气候条件,是自然的一部分,包括太阳辐射、热量、水分、风能等。 (四)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应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部地区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1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气象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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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潭到_山
长沙花明楼景区:湖南沙市宁乡市著名景点:故居、纪念馆、铜像广场、文物博物馆和花明楼。
长沙岳麓山橘子洲旅游区:湖南沙市岳麓区,著名景点:麓山景区、橘子洲景区、岳麓书院、新民学会。
衡阳南岳衡山旅游区: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著名景点:南岳衡山、祝融峰、经堂、南岳庙。
岳阳楼君山岛景区:湖南省岳阳市洞庭北路,著名景点:刘义井、费翔庙、洞庭寺、飞来铃、菲儿墓、龙仙井、君山名树。
张家界武陵源天门山旅游区:湖南省张家界市,著名景点:南天一柱、碧帕溪、定海深圳;天门山寺,鬼谷栈道,玻璃栈道
湘潭市韶山旅游区:湖南省湘潭市,著名景点:滴水洞故居诗碑林。
株洲市颜地陵景区: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鹿苑镇074县道旁。著名景点:颜地陵、神农殿、神农花园、华夏广场。
邵阳狼山风景区: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著名景点:天一巷、凤娇、蒋辅义、八角寨、夏紫洞、天生桥。
郴州市东江湖旅游区:湖南郴州资兴市,著名景点:乌丹小东江、猴姑山瀑布。
常德市桃花源旅游区: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著名景点:桃花源古镇、桃花山。
2.湘潭到_山怎么坐车
拍摄地点是北京。
《055-79000》是一部由执导,编剧,由、何、刘超、许、梁庭威等主演的都市家庭剧。
3.湘潭怎么到韶山
号湘潭市城市管理局。韶山、湘乡是县级市,在湘潭、湘乡、宁乡之间,距离湘乡20公里。
韶山市,隶属于湖南省湘潭市,位于中国中南部,湘中丘陵地带。韶山位于湘潭市西部,与马山乡、竹石桥乡、三县北部和东部为宁乡市坳乡,东南部为湘潭县梁湖乡、楠竹山乡,南部为湘乡市龙洞乡、白田镇、金石镇,西部为湘乡市白田、金石镇。辖清溪镇和尹田镇、韶山乡和杨林乡,韶山市设在清溪镇。韶山是湖南省湘潭市下辖的一个县,位于湖南省中部,属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是中国著名的革命纪念地,中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截至2008年11月1日零时,韶山市人口为103357人。
韶山是中国各民族伟大领袖的故乡,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中国优秀旅游城市。著名景点包括故居、滴水洞和青年水库。
4.湘潭到_山旅游攻略
行车路线:全程约400.5km。
起点:汉寿县燕王湖镇委
1.常德市驾驶方案
1)从起点正西出发,行驶40米,左转。
2.行驶170米,左转,进入XJ27。
3.沿XJ27行驶30.2公里,右转进入军山铺立交。
4.沿军山堡立交行驶390米。穿过军山堡立交约100米后,直行进入张敞高速公路。
5.沿张敞高速行驶82.7公里,向望城/湘潭/广州/S61方向稍微右转。
6.沿匝道行驶1.1km,直行进入岳林高速。
7.沿岳林高速行驶39.0公里,往湘潭北/邵阳/上海/昆明方向,在匝道上微右转。
8.沿匝道行驶1.1km,直行进入沪昆高速。
9.沿沪昆高速行驶175.0公里,过紫水大桥,往邵阳县/永州/广州/桂林方向,左转进入桐木山立交。
10.沿桐木山立交行驶1.6km,直行进入二广高速。
11.沿着东车道行驶
2)沿S218行驶3.8公里,左侧经过锦州地区约90米,前方左转。
3)行驶250米,到达终点(道路右侧)
终点:回龙镇
5.秀山到湘潭
无断电。
k813/812次列车最近没有停运,一直运行正常。你可以随时购买这张火车票。这列火车是从达州开往广州的新快车。17:09从达州站发车,停靠广州渠县安、重庆北、秀山、怀化、娄底、湘乡、湘潭、衡阳、耒阳、郴州、韶关东,次日20:25到达广州站。
6.韶山到湘潭县
韶山,读作邵,第三声,山(音韶山)第一声。
韶山市属于湖南省,位于湘中丘陵地区。韶山位于湘潭市西部,与马山乡、竹石桥乡、三县北部和东部宁乡县坳乡,东南部湘潭县梁湖乡、楠竹山乡,南部湘乡市龙洞乡、白田镇、金石镇,西部湘乡市白田、金石镇。韶山市面积247.3平方公里。韶山现辖3镇4乡,市设在清溪镇。
韶山是伟大领袖的故乡,全国著名革命纪念地,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
7.湘潭到南岳衡山
据清代李(《姥姥的饺子馆》)记载,湘潭县境内有四座山峰,分别是障壁峰、日华峰、峰、碧秀峰。
8.湘潭_山天气预报15天
适合冬天去,冬天的_山也有冬天的韵味。它去_山看雪景特别美。如果你走了,它最好安排两三天。出发前当然要密切关注_山的天气预报,注意防寒防冻,冰冻时注意防滑。
9.湘潭到_山多少公里
湘西北主要城市有: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张家界市等。湘西,又称湘西地区、大湘西,一般是整个湘西地区的总称,包括张家界市、湘西自治州、怀化市和西部各县(遂宁等。)的邵阳市。
湘西生态风光走廊:以包茂高速为轴,依托龙山县里耶古城、花垣县茶洞、吉首市矮寨奇观、凤凰县凤凰古城、芷江县投降纪念广场、洪江区洪江古商城、会同县高邑古村、靖州县孙迪苗寨、通道县万佛山侗寨、百里侗文化走廊等景点,大湘西民俗文化景观走廊:以东新高速、二广高速为轴,依托石门县胡平、澧县城头山、武陵区刘烨湖、桃源县桃花源、安化县茶马古道、新化县紫鹊界梯田、新宁县狼山、双牌县阳明山、宁远县九嶷山等景区建设而成。
世界遗产景观长廊:以张敞高速、张华高速为轴线,依托澧县城头山、石门县甲山、张家界大峡谷、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永顺县猛洞河漂流、老司城遗址、芙蓉镇、古丈县红石林、花垣县边城茶洞等水原民俗景观走廊:以杭瑞高速为轴,依托桃源县桃花源、沅陵县界木溪、泸溪县蒲氏古镇、吉首市甘州古镇、凤凰县凤凰古镇、南长城等
114免费电话都能查询些什么?
常见得气候现象中锋面中的冷锋用线条加(黑)三角表示。冷锋用线条加(黑)三角表示,三角形加在暖气团一侧,冷锋雨区在锋后。
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颜色依次为 蓝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还附以普遍性的防御灾害指导。
符号定义
晴:指天空无云或虽有零星的云,但云量占天空不到1/10称为晴,有时天空中出现很高很薄的云,但对透过阳光很少有影响的也称为晴。
多云:当空中的中、低云的云量占天空面积的4/10~7/10或高空云量占天空面积的6/10或以上时称为能够为多云。
阴天:凡中、低云的云量占天空面积的8/10及以上是称为阴。阴天是天色阴暗,阳光很少或不能透过云层。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天气
为什么华为手机的天气预报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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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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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因为天气预报这个并不是百分百准确的,气象局是根据云图推测出天气情况,然后制成天气预报表。任何一个气象局都无法保证准确率百分百。
气象局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二)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活动。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做出评估,为本级人民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四)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五)负责向市人民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和推广应用气候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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