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运输气象服务分为_海洋气象服务能力
1.海洋气候气象有什么?
2.青岛市农村气象服务办法
对规定的时段和规定的海区所预期出现的海洋水文和气象状况的报道。它是海洋水文预报和海洋气象预报的统称。鉴于历史上首先发展了海洋气象预报,而且许多国家的海洋水文预报业务统一设立在气象机构内,所以习惯上往往把海洋水文气象预报称为海洋气象预报。海洋水文气象预报是物理海洋学和海洋气象学为经济和社会服务的重要方面,它的形成和发展又和海洋观测台站网、天气监视网(见)、海洋和气象资料传输通信有密切关系。2016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气象局、国家海洋局联合印发《海洋气象发展规划(2016~2025年)》。《规划》明确,到2025年,我国将逐步建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齐全的海洋气象业务体系,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洋气象服务,促进海洋气象服务社会化。
海洋气候气象有什么?
“紧扣‘蓝色经济’需求开展海洋气象服务,是山东气象事业当前乃至相当一个时期发展的主旋律!”2010年中国气象局将山东省气象局纳入中国气象局海洋气象预报试点工作单位。三载砺剑,初露锋芒,山东气象人为试点工作交上一份沉甸甸的答卷:海洋气象业务技术体系和集约化业务流程初步建立;规范化、集约化海洋气象精细化预报业务模式基本形成;专业化海洋预报队伍日益成熟;海洋气象科技支撑能力显著增强;海洋天气预报准确率和精细化水平明显提高,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登高望远,紧扣需求顶层设计 ,九层之台,始于垒土。面对新需求,修正与创新海洋气象预报业务顶层设计尤其关键。“针对新需求,根据沿岸海区、沿海海区气象条件及海洋运输、生产现状,重新精细化划分海区,对确保海洋气象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山东省气象局预报处处长李振海说。目前,山东省气象局根据中国气象局《海洋气象预报业务规定(试行)》,依照天气气候特点和常用地理区划,并结合沿海、沿岸海区实际,将责任海区精细海区划分5个沿岸海区。其中渤海南部海区服务需求涉及海上石油生产、海洋渔业、海养殖业等多种海洋经济活动。将山东海岸线10公里以内的沿海海域精细划分为12个沿海海区,海洋气象服务对象主要为港口、海养殖业、海洋盐业、海洋工程建设等行业。 记者了解到,山东海洋气象服务海区划分中还涉及省内海上航线。在山东省海洋气象台,记者看到烟台-大连、蓬莱-旅顺、威海-大连等4条重要航线均在山东责任海区中。 山东海洋气象业务合理分工布局和集约化发展更是山东海洋气象预报业务试点中浓墨重彩的一笔。 山东省气象局副局长李春虎表示,在顶层设计中,山东省气象局突出优化省-市-县海洋气象业务岗位设置、健全岗位职责和海洋气象预报队伍建设,并将其作为“三驾马车”驱动全局。2009年,山东省气象台设立海洋预报科,落实6人编制。同年,山东7个沿海市气象部门全部成子产市级海洋气象台。青岛、烟台设立专职海洋预报员,日照、潍坊、威海、滨州、东营市海洋气象业务由市气象台承担,设立海洋气象预报专业岗位1-2人。县级(沿海)突出预报服务岗位一体化原则,有效开展海洋气象预报预警服务工作。 省-市-县海洋气象预报业务机构建设的同时,山东气象部门进一步明确海洋气象业务职责,结合责任海区的精细划分,使气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海洋气象预报业务顺利运行。集约规范,创新预报流程产品 “规范的业务流程可以提升服务效率,丰富的预报产品可以提高服务成效。”山东气象部门在海洋气象预报业务探索过程中依靠集体智慧,形成了上下互动, 国家省级技术优势和地市级经验的有机结合的预报业务流程。 李振海介绍,5个近海海区预报直接应用国家气象中心预报产品。12个省内责任沿岸海区及航线预报则进一步规范流程。例如,5个沿岸海区预报由省海洋气象台负责制作,产品传至山东省海洋气象预报业务平台,实现省内共享。服务单位可调用预报产品直接对外服务。12个沿海海区预报则取省级指导、市级订正、统一发布的原则。 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烟台、威海沿海地市海洋气象预报业务优势,将省内航线预报由烟台市气象台牵头制作指导预报,订正后的预报产品上传至省海洋气象预报业务平台,实现全省共享。 记者了解到,山东气象部门还加强海洋灾害天气预报预警工作。当预计24小时内责任海区将出现6级及以上大风时发布大风警报,12小时内责任海区将出现8级以上大风时发布大风**预警信号,10级以上发布大风橙色预警信号,12级以上发布大风红色预警信号;预计预报海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km的海雾,发布海雾预报;监测到大面积海雾时,参考内陆雾预警信息的发布规则,酌情发布海雾预警信号。 记者从山东省气象局减灾处了解到,目前,山东省海洋气象精细化预报已正式对外服务。当发布大风警报、大风预警信号、台风预警信号和海雾预警信号时,制作《重要天气预报》送省委、省府、省安监局、海事局、海上搜救中心等相关决策部门,开展决策服务;5个近岸海区、12个沿海海区的精细化预报,通过网站对外发布,每天两次通过省卫视、省广播电台对外发布;航行精细化预报主要是沿海气象台通过媒体及网站对外服务,警报或预警信号通过石岛语音广播电台对外发布,覆盖半径为500公里;海区精细化预报和航线精细化预报经过再加工,向航运公司、远洋公司、码头等进行专业海洋气象服务。纵横联合,强化服务科技支撑 强强联手,共享,互利双方。山东气象部门海洋气象业务试点工作走出了业务现代化建设的新路子。李振海表示,近年来,山东气象积极开展局校合作,省市合作加强海洋气象科技攻关,海洋气象科技支撑能力得到持续提升。自2009年起,山东省海洋气象台研究建立了基于MTSAT卫星黄渤海夜间海雾卫星自动识别系统,实现了对海雾的24小时连续监测,相关监测产品在全省业务应用。同时,山东省海洋气象台初步建立了黄渤海历史海雾个例数据库,海雾预报水平得当不断提高。仅2011年就发布海雾预报126次,取得良好的服务效果。 山东省海洋气象台和烟台市海洋气象台开展海面风场对比观测实验,解决渤海海峡复杂地形影响下各测站测风的可用性问题,明确了20多个海岛站在不同风向下的误差规律和订正方法,获取10m高度的“标准”风场用于实时业务,为近海海区大风预报提供可能的参考依据。 山东省海洋气象台近年来对冷流暴雪的研究取得突破,为提高预报准确率提供技术支撑;建立了山东近十年大风个例库,并根据地面流场对大风过程进行分型,总结预报指标,完善不同形势下的大风等级预报模型和精细化海区风客观预报系统,海上大风预报的精细化水平和准确率得到提高。同时,山东省气象部门与中国海洋大学合作,先后引进建立了海雾数值预报系统、风暴潮增水预报系统、海浪数值预报系统并加以改进,为满足海洋专业服务需求提供了支撑。 精益求精,打造一流业务平台 山东海上综合气象观测网建设无论在数量还是种类上都位居全国前列。依托海洋气象业务平台,山东已建设距海岸50公里以内自动站224个,海岛自动气象站27个,船舶自动气象站15个,沿海与海岛测风塔23座,海上石油平台站4个,沿海与海岛能见度观测站48个,沿海多普勒天气雷达3部,沿海应急移动气象台7个……立体综合海洋气象观测体系已基本建成。 山东省气象台和烟台市气象台还建立了“渤海海峡船舶动态显示与监控系统”,可实现对过往渤海海峡500吨位以上船只的动态跟踪、分类识别和对客滚船舶运行情况及其周围海况、天况等全天候监控。此外,山东还建立了新一代极轨卫星FY-3A、EOS/MODIS接收处理系统,提供分辨率达250米的海温、海雾、海冰等卫星遥感数据。其中,“山东省海洋气象业务平台”集海上灾害性天气实时监测、预警提示、预报制作、产品共享、天气联防、预报工具使用以及海上船舶动态显示与监控等功能于一体,实现了省市县海洋气象业务信息共享和上下级业务互动,以及监测、预警和服务信息的数据库管理,为开展精细化预报业务和海洋灾害性天气监测联防提供技术支撑,并成为海洋气象预报业务试点工作的支撑平台,推广到辽宁省局等单位应用。 帆行海上,不进则退,山东气象人鼓足了风帆,对于海洋气象服务,充满着信心和希望!
青岛市农村气象服务办法
海洋气候为航海、海洋开发和利用、港口建设以及气候预测提供一定的数据依据和服务。海洋气象是向海上或岸上的用户提供其所需要的海洋气象信息和有关的地球物理情报信息,保障海上运输和生产安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海洋气候是指海洋天气的多年平均物理状态及其时空统计变化特征。它既反映平均状况,也反映极端情况。海洋气候是海洋上多年天气和大气活动的综合状况。海洋气象的原则是满足用户对海洋环境条件和气象情报的要求,在保障海洋作业安全的条件下,提高海洋作业效率和减少费用开支。\x0d\更多关于海洋气候气象有什么,进入:s://.abcgonglue/ask/74e75a1615824849.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气象服务水平,防御农村气象灾害,保障和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气象服务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气象服务是指面向农业、农村、农民开展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以及人工影响天气等活动。
海洋捕捞气象服务工作及相关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农村气象服务坚持主导、社会参与、立足公益、需求导向的原则。第四条 市、有关区(市)人民应当将农村气象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研究解决辖区内农村气象服务的重大问题。农村气象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有关区(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水利、财政、农业、林业、畜牧、海洋与渔业、广播电视、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有关农村气象服务工作。第六条 农村地区的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镇人民)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当地农村气象服务的相关工作。
农村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农村气象服务工作。第七条 农村气象服务工作应当纳入市、有关区(市)人民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第八条 有关区(市)人民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气候、农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拟定农业生产布局、结构调整、气象灾害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经本级人民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相关指导工作。第九条 市、有关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农村气象服务方案和业务流程,加强智慧气象和农业遥感技术应用,建立智能化农村气象服务业务平台,完善农业气象服务体系。第十条 市、有关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与粮油作物、水果、蔬菜等生产有关的农业气象指标和农业气象灾害指标数据库,指导农业生产;对新引进的品种,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第十一条 市、有关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重点做好以下气象服务:
(一)针对春耕春播、夏收夏种、秋收秋种等关键农时和施肥、喷药、灌溉、晾晒等农事活动,提供气象预报、情报服务。
(二)针对特色农业、设施农业、水产养殖,开展农业气象专题预报、情报服务。
(三)针对林果、花卉、观赏植物,开展开花期、摘期等生态旅游气象预报服务。第十二条 市、有关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取下列方式提供气象服务:
(一)通过气象信息快报、重要天气预报、气象服务快报等形式,向相关决策部门报送农村气象服务材料。
(二)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12121电话自动答询、手机短信、青岛气象APP、电子显示屏、广播喇叭等传播平台,提供气象信息。
(三)与家庭农场、种植和养殖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企业等新型农业规模化经营主体,建立直通式服务。第十三条 市、有关区(市)人民应当在气象灾害多发区域及特色农业、设施农业、林果业、畜牧业、渔业等需求明显区域建设自动气象监测站网,提高农村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能力。
有关区(市)人民应当在镇(街道)、村按照规定设置气象信息电子显示屏、广播喇叭、警报器等气象信息接收与传播设备。
镇人民应当做好辖区内自动气象监测站网、气象信息接收与传播设备的维护与管理工作,并接受区(市)气象主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市、有关区(市)人民在粮食主产区、林果种植区、特色农业区、冰雹多发区、水库等区域,按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标准化要求,建设作业站点,配备必要的作业装备。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所在地的镇人民应当按照专业化要求配备作业队伍,落实工作经费,加强作业人员考核,做好作业站点和装备的维护与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市、有关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农业抗旱、防雹、水库蓄水、生态改善、森林防火的需求,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第十六条 镇人民应当加强农村气象服务站管理,配备镇气象协理员和村气象信息员。聘用人员信息应当报区(市)气象主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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