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御台风灾害的措施是什么

2.江西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

3.墨迹天气不许发布天气气象消息了吗?个人不允许发布吗

4.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6修正)

5.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什么向社会

6.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怎么处罚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规定除气象台_气象预警信息谁可以发布

2015年有比较多的新规颁布,以下面三个重要的为例:

5月1日起,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实施。新法首次规定了立案登记制度,明确规定对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这意味着,今后“民告官”将不再难。

5月1日起,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将会给纳税人带来新的纳税体验。

一涉税事项更确定。二管理服务更公平。三业务办理更健康。四办税成本更经济。将需要纳税人跑多次的事项简化为即办事项,简并优化相关涉税文书资料,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5月1日起,《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开始实行,其中规定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除气象台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非法发布气象预报可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参考资料:

://.cnrmz.cn/jrrd/201505/t20150501_930269.html

防御台风灾害的措施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第四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坚持及时、准确、无偿的原则。第五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一般由名称、图标和标准组成。

本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第六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将该项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统筹规划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渠道。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建立联动机制,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和电信运营商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的有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本行业、本系统内的传播工作。第九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社会动员和参与机制,在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大型公共场所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员和公共场所应急联系人。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员和公共场所应急联系人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情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第十条 各级人民、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第十一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十二条 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同时报告本级人民,并通报有关部门。

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标明发布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或者解除预警的区域。

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气象台站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商以及当地指定的网站,应当与气象台站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合作机制,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渠道。第十五条 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海上交通、渔业生产、野外作业等高危行业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责任制度,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渠道,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学校、社区、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预警信号接收与传播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设施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设施,不得干扰或者擅自占用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无线电频率。第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接到本级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蓝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接到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其中,接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等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直播或者插播。

电信运营商接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蓝色、**、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向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其中,接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等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向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

江西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

 每年的6-9月都是我国台风多发的时段,台风有利也有弊,利在于它给广大地区带来了充足的雨水,成为给力的降雨系统,而弊在于台风不仅会影响路面交通,海上船只、连航空飞行都不能幸免。下面我和大家一起学习防御台风灾害的措施。

防御台风灾害的措施

 台风安全防范知识科普?城市居民防范措施

 1、气象台根据台风可能产生的影响,在预报时用?消息?、?警报?和?紧急警报?三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同时,按台风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从轻到重向社会发布蓝、黄、橙、红四色台风预警信号。公众应密切关注媒体有关台风的报道,及时取预防措施。

 2、台风来临前,应准备好手电筒、收音机、食物、饮用水及常用药品等,以备急需。

 3、关好门窗,检查门窗是否坚固;取下悬挂的东西;检查电路、炉火、煤气等设施是否安全。

 4、将养在室外的动植物及其他物品移至室内,特别是要将楼顶的杂物搬进来;室外易被吹动的东西要加固。

 5、不要去台风经过的地区旅游,更不要在台风影响期间到海滩游泳或驾船出海。

 6、住在低洼地区和危房中的人员要及时转移到安全住所。

 7、及时清理排水管道,保持排水畅通。

 8、有关部门要做好户外广告牌的加固;建筑工地要做好临时用房的加固,并整理、堆放好建筑器材和工具;园林部门要加固城区的行道树。

 9、遇到危险时,请拨打当地的防灾电话求救。

 台风安全防范知识科普?沿海居民防范措施

 1、台风引发的风暴潮容易冲毁海塘、涵闸、码头、护岸等设施,甚至可能直接冲走附近的人。台风来临前,海涂养殖人员、病险水库下游的人员、临时工棚等危险地段的人员都应及时转移。

 2、沿海乡镇在台风来临前要加固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临时建筑、在建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如路灯等)、吊机、施工电梯、脚手架、电线杆、树木、广告牌、铁塔等,千万不要在以上地方躲风避雨。

 3、台风来临时,千万不要在河、湖、海的路堤或桥上行走,不要在强风影响区域开车。

 4、台风带来的暴雨容易引发洪水、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大家心里要有这根弦,发现危险征兆应及早转移。

防御气象灾害规定

 第一条 为防御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对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洪水的防御与抢险救灾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以及洪水预警信号是本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

 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预警信号由市气象部门统一发布;洪水预警信号由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根据水文部门预报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气象预警信号。

 第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预警先导的原则,建立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响应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防御台风、暴雨、洪水工作由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雷暴、高温、寒冷、大雾、灰霾等其他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由各部门根据本规定确定的职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市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及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防御气象灾害预警机制,规范反应迅速的抢险救灾和减灾的社会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各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本行业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应急抢险预案,报同级人民应急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同级三防指挥部备案。

 第七条 各级人民及各部门应当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意识,提高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能力。

 学校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自救知识教育,并组织演练。

 第八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组织都有参加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九条 对在防御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条 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防御气象灾害的工作职责:

 (一)驻珠军警部队:根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负责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保护重要目标安全;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道路(桥梁、隧道)抢修、海上搜救、核生化救援、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等专业抢险;排除或者控制其他重要危重险情、灾情;协助灾后重建工作。

 (二)市三防指挥部:负责组织防洪防风安全检查,发布洪水预警信号,制定市级防汛防风预案并协调实施;指导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防汛防风预案并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统一指挥全市抢险救灾工作,下达封桥封路指令;协调督促各区、各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收集整理险情、灾情、并拟制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三)市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收集、审核全市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应急抢险预案,负责全市气象防灾减灾重大协调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负责协调驻珠军警部队、公安消防、边防等部门参与气象防灾救灾工作。

 (四)市气象部门:负责对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等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并发布相关的预警信号,及时收集气象灾害的实况,为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防御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

 (五)市宣传部门:负责把握全市防灾救灾宣传工作导向,及时组织协调、指导本市新闻单位做好防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督促落实我市新闻媒体播发气象灾害信息和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指令,宣传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措施。

 (六)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全市与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相关的防灾减灾建设规划工作,将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负责全市防御气象灾害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负责做好救灾粮油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七)市科工贸信部门: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督促和落实全市通信企业公共区域通信设施的防灾保障工作,保障防灾部门、单位的通信畅通;协调和落实本市通信企业以及门户网站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播发工作;做好防灾抢险救灾机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八)市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学校防御气象灾害工作,制定各种预警信号下全市学生人身安全保障预案,督促学校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向学生宣传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九)市公安部门:负责各级防灾救灾指挥车辆、抢险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协助各部门妥善处理因防灾抢险引发的群体性治安;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指令实施封桥封路,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交通管制信息。

 (十)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因气象灾害引发的火灾扑救工作;负责全市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预防因气象灾害引发的消防安全事故。

 (十一)市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落实情况,按规定对未履行本规定职责的行为进行问责,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十二)市民政部门:负责开放、管理自然灾害应急庇护场所,对受灾和庇护群众进行安置,发放和供给基本生活必需品,组织和落实灾后救助、募捐等工作,统计上报受灾情况。

防台风的注意事项

 1. 警惕台风动向,注意收听、收看媒体报道或通过气象咨询电话、气象网站等了解台风的最新情况。

 2. 人在家里时要关紧门窗。检查门窗玻璃,如发现玻璃松动或有裂缝,要在玻璃上贴上胶条,台风袭来时,切勿靠近窗户,以免被强风吹破的窗玻璃片弄伤。

 3. 台风一来,常有房屋或行道两边树被刮坏刮倒,身在外面时,千万不要靠近有危险的建筑物或站在大树旁,以防遭到持续大风卷起损坏的物体再次袭击。

 4. 狂风暴雨来袭,开车的时候,最好的办法就是减速慢行,并且密切观察周边情况。如果感觉控制不住车辆了,应该立即找个安全地方停下来。停车时,要密切注意车的左右和上方有无可能倒伏或坠落的东西。如果整段路面积水,要谨慎考虑是否涉水,如果积水超过轮胎的一半,就不能涉水。

 5. 如果你在外面,看到路上有电线被吹断后掉在地上,千万别用手或身体接触,积水极易导电。如果家中突然停电,最好把电脑、电视等电源插头拔掉,关掉电灯。

 6. 台风来前,切记要再检查一下家中窗户和阳台,应该关紧门窗防雨,如果有花盆和杂物,立即搬到室内以防砸落,并且加固室外易被吹动的物体。一旦发现有高空坠物危险的地方,要赶快联系当地应急救援部门。

 7. 台风来临的时候,容易发生一些大型广告牌掉落、树木被刮倒、电线杆倒地的事情,台风来时最好尽量避免外出。如需外出,切记千万不要在户外广告牌周边逗留。

 8. 不得已需外出作业的人员在避风避雨时要选择安全地带,小心"飞"来横祸。在野外主要小心公路塌方、树倒枝折等危险。

 9. 台风天气会令到路面出现积水、地滑,这些都会影响开车,引发意外事故。所以司机开车一定要放慢速度,骑车的朋友在恶劣天气下最好选择步行、乘坐公交车。

 10. 一来暴雨,顶楼的房子容易漏水,这时候千万不要自己冒雨爬上屋顶盖雨棚,因为大风随时可能带来比房屋漏雨还可怕的危险。

 11. 不要到台风经过的地区旅游或到海滩游泳,更不要驾船出海,外出的人应尽快回家。

 12. 如果大家发现高压线铁塔倾倒、电线低垂或断折,千万不要接近,更不要用手去触摸,因为这极易引发触电事故。

 13. 如果家里管道燃气出问题,要离开泄漏点10米左右,千万不要点香烟。如果发现家中的管道燃气点不着火,不要使用,关掉家中的闸门,再打燃修电话。

 14. 台风来袭,常伴有雷雨大风,因此千万要切断电源,如果雷电击中屋顶热水器内胆导致漏水,那么整台热水器就报废了,情况严重的话,还会影响室内电路。

 15. 如果家里进水了,要垫高柜子、床等家具,尽量减少水泡,特别要把吃的大米、蔬菜等食物放在高处,食物要尽量做熟煮透了再吃,被水浸发霉的,就不能再吃了。

 16. 要提前清理排水管道,保持排水畅通。

 17. 准备手电、蜡烛,储存饮水,防断电停水。做好日常生活储备工作,多备食物蔬菜。

墨迹天气不许发布天气气象消息了吗?个人不允许发布吗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的发布及传播,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及传播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图标。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含义三部分构成,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具体内容,按照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附后)执行。

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信号总体上分成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第四条 本省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冰雹、雪灾、道路结冰等十类。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预警信号的类别,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确定,并报中国气象局备案。第五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的管理工作。

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建设、安全生产、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信、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警信号的传播工作。第六条 各级和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和防御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气象灾害的防御意识,提高防御、自救和互救能力。第七条 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包括补充、订正和解除)制度。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统一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的区域。各气象台站只能发布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的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省气象台与各设区市气象台、设区市气象台与县(市、区)气象台站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发布前的预报会商和预警信号发布后的信息沟通,保证上级气象台与下级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一致性。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预警信号制作、发布的具体程序,并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确保制作发布工作规范、有序。

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第九条 各气象台站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电信(包括气象声讯电话、手机短信和网络等)等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告本级人民,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交通、水利等公共设施管理服务单位。第十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公众播发预警信号时,应当完整、准确地使用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不得更改预警信号的内容和关键用语。

预警信号播发的具体办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省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信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Ⅰ级、Ⅱ级预警信号的信息报告、通报后,应当及时通知下级有关人民、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突发气象灾害可能发生地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村(居)民委员会。

电力、交通、水利等公共设施管理服务单位收到预警信号的信息通报后,应当及时做好防御工作。第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城区的显著位置,设置预警信号电子显示牌。

各级人民设置的公共电子显示牌,以及铁路、民航、交通、公安、建设、旅游等部门和单位设置的专业电子显示牌,应当及时接收、显示预警信号。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 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号漏报、错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收到预警信号后,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按要求及时传播,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6修正)

9号院法制办公室网站发布消息称,中国气象局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并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什么向社会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报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

预警信号共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霜冻、高温、干旱、道路结冰、霾等十三类,预警信号的种类和具体分级,详见附件。

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Ⅳ,Ⅲ,Ⅱ,Ⅰ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县(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信息、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第五条 全市的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台统一发布。县(市)和区气象台站需要发布本地区预警信号的,应当在市气象台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发布。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气象台站应提高对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准确率,及时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人民。第七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的,应当使用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信息,不得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预警信号。第八条 广播、电视台在节目播出时段内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对外播发;广播、电视台在节目播出时段外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对外播发。

其他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15分钟内对外播发。第九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时,应当使用规定的预警信号名称、图标、正确说明其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同时说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第十条 广播、电视台播发蓝色、**预警信号语音提示及文字信息的频率,每小时应当不少于2次,播发橙色预警信号语音提示及文字信息每小时不少于4次、红色预警信号语音提示及文字信息每小时不少于6次。预警信号图标应持续显示在电视屏幕上,并及时更新,直至预警信号解除。第十一条 交通、城市管理、水利、教育、民政、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和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制定本部门防御气象灾害的预案,并根据预警信号等级,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取防御措施,避免或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发布预警信号或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预警信号的,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拒不播发或拖延播发预警信号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使用规定的预警信号名称、图标,未正确说明其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或未说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的。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0日起施行。

附件: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及防御指南

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怎么处罚

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按照职责通过气象预报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气象预报。

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

为了规范气象预报发布,鼓励气象预报传播,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活动的,应当遵守《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所称气象预报包括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所称公众气象预报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天气现象、云、风向、风速、气温、湿度、气压、降水、能见度等气象要素预报,以及日地空间天气现象、太阳活动水平、地磁活动水平、电离层活动水平、空间粒子辐射环境、中高层大气状态参数等空间天气要素预报。本办法所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以及太阳耀斑、太阳质子、日冕物质抛射、磁暴、电离层暴等空间天气灾害预警信息。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发布是指气象预报向社会无偿公开的过程。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传播是指将已发布的气象预报进行转播、转载的过程。

违反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传播虚气象预报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

(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法律依据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第四条 院气象主管机构和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信、交通运输、气象、互联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渠道。

传播气象预报的媒体和单位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建立获取最新气象预报机制,确保气象预报及时准确传播。

第六条 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按照职责通过气象预报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气象预报。

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

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法律依据:

《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