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气候变化会议_全球气候大会论文怎么写
1.世界气候变化大会是给地球什么的大会
2.如何看待此次气候大会
3.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中的低碳生活
4.论气候变化下的国家责任
5.求模拟联合国关于气候变化大会俄罗斯代表发言。
6.气候大会将开 全球变暖有何影响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升温,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常规化石能源的短缺及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低碳经济概念逐渐形成并受到广泛关注。在国际社会围绕温室气体减排的责任与义务讨价还价的背景下,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分析、吸收国际低碳经济的概念,及早探求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低碳经济发展道路。
发达国家的“低碳”实质
2003年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首次提出“低碳经济”的概念,随后被各国部门、国际组织、学术界、商业界和社会团体与非机构广泛引用,近两年的气候变化谈判更是把低碳经济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英国的能源白皮书提出未来能源的挑战,政策目标和人类展望。结论是二氧化碳排放为气候变暖的元凶,要发展稳定的能源供应,和建立新的碳排放交易制度与竞争体系。白皮书出台后,发达国家借此把气候变化问题提到道义制高点,大谈特谈创建以碳为核心的国际市场构架,并明确推销碳关税制度。
发达国家所倡导的低碳经济是在保护全球气候的名义下,有利于后工业化国家的策略。一方面,发达国家通过在高碳经济模式转换到低碳经济模式过程中,借机搭建新的平台和重构新的游戏规则,利用其低碳技术方面的领先地位重新拉大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竞争优势,成为西方国家的一个巧妙战略。
近 20 年来,发达国家主要致力于发展以信息服务业和现代金融业为代表的虚拟经济,将以制造业为核心的实体经济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西方国家在实体经济中的传统优势在制造业长期外迁过程中正在逐步消失,尤其是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大国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对其经济的竞争力造成明显冲击。
英国前首相布莱尔在英国能源白皮书序言中直白地表述了发达国家通过低碳经济重塑经济竞争力的战略考虑:“在未来引领新的、低碳的经济发展道路上,将是我们(英国)在燃料电池、海上风能、潮汐发电等未来关键技术上成为世界领袖的重大机遇”。白皮书中所提到的低碳经济代表了部分工业化国家对未来能源安全和更高环境标准的期望,并派生新的技术标准和国际规则,使拥有低碳技术的国家和企业更受到社会认可和经济主导权。因此,白皮书中低碳经济的概念受到了发达国家较广泛的支持和响应。按照这一逻辑,在全球经济格局中,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将因经济活动的“低碳”标志而再次拉开差距。
另一方面,发达国家以发展低碳经济为名,实施碳关税、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市场准入等贸易保护主义的倾向愈演愈烈,限制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图谋已暴露无遗。
近年来在国际贸易双边谈判当中,附加能效和环保条款、规定新义务的动向已经屡见不鲜。发达国家极有可能进一步取单边措施抬高进口产品的环保标准或能效标准,设立“绿色贸易壁垒”。部分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国家内部已开始实施促进二氧化碳减排的法律和政策,欧盟正试图在民用航空领域强行征收国际碳税。哥本哈根大会之后,欧盟召开的第一次会议就是碳关税的制定与规则问题。
美国众议院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在“征收特别关税”条款中规定,美国在2020年之后,可以对出口美国的产品征收每吨二氧化碳10美元~70美元的“碳关税”。通过制定只有美国的设备和技术才能够达到的碳强度标准,迫使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想出口美国,就必须买它的设备和技术。由此可见,发展中国家的外汇储备,就会通过购买美国的设备和技术,以及“碳关税”回流美国。
发达国家不仅在双边领域要求发展中国家发展低碳经济,而且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也要求发展中国家制定本国的低碳发展战略,虽有环境保护、温室减排之意,但其更深刻的目的却是要强行将发展中国家到它们精心设计的轨道上去。
目前我国处在国际产业分工的低端,传统产业升级的进程还未完成,环境污染治理刚刚开始,一旦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将贸易与气候问题挂钩的图谋得逞,将对我国的对外贸易乃至整个经济发展造成严重不利影响。为此,我们必须走出一条具有中国自身特色的低碳经济之路。
节能减排是核心
低碳经济理念由发达国家提出,随后这一名词也引入到我国,我们在实施中应当注意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即吸收有关新能源、技术创新等积极内容,又要充分体现我国的国情、发展阶段和利益。
发达国家提出的低碳经济是在基本解决了工业化带来的传统环境问题之后倡导的有利于发达国家的发展模式。而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一是在国际产业链分工中成为低端产品的“世界工厂”;二是在产业结构上“重化工业”要加速发展;三则要实现工业化与城镇化并举的艰巨任务。同时,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和先进技术的缺失都将在很长一个时期内成为我国向低碳经济转型的重大挑战。
我们所谈的低碳经济和低碳技术不应以单纯的碳减排为核心,而应以节能减排为核心,重点解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提高环境质量,为中国的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打好基础,避免走发达国家曾经走过的道路。我们在推进新能源等技术研发的同时,必须兼顾传统工业生产能效与利用效率的提高,对其加以绿色改造,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能源和环境新技术、新工艺、重大装备,为发展绿色经济提供技术支撑。在绿色经济框架下,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道路。
中国的低碳选择
发展有中国特色的低碳经济如何做到全面、统筹、可持续发展呢?
一是倡导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绿色发展。
在绿色经济的框架下,推动包括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生态经济、合理消费等在内各领域的发展。把低碳经济的概念落在节能减排、环保、能源效率提高上,落在传统产业的改造和提升上,落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上。
二是低碳技术要建立在科技创新的基础上发展。
我们应根据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国际社会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趋势,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适用技术的层次体系,做到各种技术之间互相协调。不仅要加大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也要着力加强新能源技术、清洁煤技术、节能降耗等战略性技术的研发和储备。
三是通过低碳技术和产业政策,扬长避短,改造提升传统工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推动低碳经济技术发展涉及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和各个行业,关系到经济结构的调整,传统产业的改造提升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关系到国际的科技竞争和市场竞争。低碳经济必须“魂要附体”,而传统产业以及新兴产业正是这个“体”之所在。
四是充分考虑碳关税等贸易保护措施的反制措施。
一方面,我们要自主实现节能减排,服务我们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应充分考虑对碳关税等贸易保护措施的反制措施,在全球变化经济博弈中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世界气候变化大会是给地球什么的大会
这个问题应该多角度分析,今年底在哥本哈根召开的世界气候大会,希望会议能就如何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达成一些协议,取一些行动。气候专家指出,目前大气层中二氧化碳的浓度约为百万分之390,如想把全球气温升幅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浓度不能超过百万分之450。要实现这一目标,到2050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须比1990年减少50%,工业国需要减排80%。目前,全球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比 1990年高15%,而且还在增加,估计到2015年会达到排放高峰,此后才会逐渐回落。
然而,围绕哥本哈根会议文件的准备和起草,人们更多看到的是各种力量在台前幕后的较量和各种利益的碰撞。较量的焦点之一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领导权之争。欧盟对此表现出浓厚兴趣,早在2007年就决定,到2020年欧盟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排二氧化碳20%,节省能耗20%,再生能源要占能耗的20%。如能与其他工业国达成有约束力的减排协议,欧盟可以减排二氧化碳30%。欧盟借此举起了引领气候保护的大旗。但上台后,一改布什对气候保护不感兴趣的态度,宣布到2020年,美国的二氧化碳排放要降到1990年的水平;到2050年,要比1990年减排80%。他同时利用应对金融危机,提出刺激的机会,至少将4000多亿美元投向电网改造、改善旧房保温性能、发展再生能源等气候保护项目,以实际行动来参与气候变化的领导权之争。
日本、俄罗斯也表示要在年内宣布各自的中长期减排目标,表示出对参与领导气候变化的兴趣。因为谁都明白,气候保护是个新领域,谁掌握了领导权,谁就能主导该领域游戏规则的制定。
较量的焦点之二是如何处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印度、中国、巴西等发展中大国的减排义务。发达国家认为,保护气候,他们可以先行一步,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大国也应承担可核查的减排义务。发达国家要防止本国企业迁到不承担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导致本国就业减少,但全球排放总量却未减。发展中国家则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义务。工业革命以来,发达国家毫无节制地排放了几百年。如今,工业国家的人均排放仍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到几十倍。欧盟与能源相关的二氧化碳排放一年就超过40亿吨。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同样义务是不公平的。他们提出,他们承担的义务不能影响其经济发展;发达国家要提供节能减排技术,来帮助其履行减排义务。
全球热带雨林的90%在发展中国家,森林和农作物能吸收全球二氧化碳排放的40%。因此,许多发展中国家提出,要承认他们对全球减排所作的贡献。不久前在印尼召开的海洋国家会议也提出,海洋每天吸收的二氧化碳数额巨大,贡献也应得到承认。从目前情况看,在哥本哈根会议前就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减排义务达成一致的可能性很小。专家们试图寻求一种折衷方案,即就某些行业达成统一减排标准,如电力部门。因为全球二氧化碳排放的35%来自电力部门,而欧美日中印5家的燃煤发电,要占全球燃煤发电的80%。
较量的焦点之三是技术改造的费用从何而来。欧盟表示,其从2005年起对排污企业试行排放权管理,有1.2万家欧盟企业参加。2012年后,至少60%的排放权将拿出来拍卖,企业可以竞购。按目前设计,1吨排放权的成交价应在20到30欧元。欧盟每年拿出3亿吨排放权竞卖,每年所得60亿至90亿欧元可以用作技术支持。美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也准备建立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中国家指出,要实现到2050年的减排目标,按专家估算,在2030年前每年需要投入2000亿至3500亿欧元。这是一个巨大的市场,而能够从中受益的主要是发达国家。与这个巨大的市场相比,即使发达国家将排放权竞卖所得全部用来帮助发展中国家,也显得微不足道。
需要指出的是,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环保运动和绿党的兴起,欧洲国家开始大量投资环境和节能等“绿色技术”的研发。现在正是这些技术日趋成熟,走向市场的时候。因此,当他们举起“气候保护”大旗,制定种种排放标准时,发展中国家在承认其对环境贡献的同时,难免在心底对其这样做的真正动机画个问号。因此,要想在哥本哈根会议上取得突破,发达国家应该拿出更多诚意,需要赢得发展中国家内心对他们的信任。一味对发展中国家施压或玩点雕虫小计,可能一时得逞,但从长远看,对全球气候保护大业是不利的。
如何看待此次气候大会
我是地球人,然后才是一个中国人,所以稍稍关注了一下这几天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的召开,这次大会的气氛有别于其它世界性的大会,因为讨论的是人类共同的家园——地球的气候问题。目前的种种迹象和数据显示,由于世界各国碳排放严重的共同作用,导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过度超标,全球气候变暖、温室效应、气候灾难等问题日趋严峻地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环境,促使人类不得不重视和思考至今认为的惟一适宜人类生存星球的未来气候变化问题,这是值得全人类欢迎和期待的一次有深远意义的大会。这次气候大会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召开的,被誉为“拯救世界的最后一次机会”,凸显会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在讨论各国应对气候变化所应承担的责任时,各国受人类特有的自私自利心理的作祟,又受国家利益的考虑,针对各自国家的国情和立场而耍起了手段、玩起了猫腻、搞起了暗箱操作,目的就是尽可能以最小的代价承担起最少的责任,所以在会场周边出现各国首脑的恶搞画像和讽刺言语也就不难理解了,这换在我国是不可想象的。我一直以为这些卑劣的伎俩和行为只有在我的这个国家的某些公权力机关对平民百姓才会使用的招数,没想到竟被这次大会的某些国家照搬过去了,说明我国的某些执政技巧在有些场合和不要脸的时候是很受欢迎的。于是乎,这次大会就增加了很多变数和玩味,当然伴随其中的斗智斗勇、巧言令色、唇枪舌剑的火爆场面正好满足了各国记者的爆料愿望,来自本次大会的新闻报道如同外星人撒向地球的传单一样飘向世界各地..........
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中的低碳生活
能有心召开全球气候大会,这个出发点是很好的,毕竟在未来,人类还是需要团结起来面对大自然的,但是开会的整个过程中关于各种权益问题就有些太势力化了,每个国家都为了自己的利益,你说这不对吗?也对啊,但是真正考虑大局的国家却没有啊。
论气候变化下的国家责任
气候变化问题是二十一世纪人类社会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事关人类生存和各国发展,需要国际社会携手努力、合作应对。中国充分认识到气候变化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一向本着对人类长远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发布实施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取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强有力的政策、措施和行动,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了不懈努力和积极贡献。中国将继续取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和行动。尽管金融危机当前,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不会动摇,行动不会松懈。
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中国一向致力于推动公约和议定书的实施,认真履行相关义务。目前,国际社会正在就落实“巴厘路线图”、加强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进行谈判,以于年底举行的联合国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取得积极成果,中国将在这一谈判进程中继续发挥积极、建设性作用。为此,谨提出中国关于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落实“巴厘路线图”的有关立场。
一、原则
(一)坚持公约和议定书基本框架,严格遵循巴厘路线图授权。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是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框架和法律基础,凝聚了国际社会的共识,是落实巴厘路线图的依据和行动指南。巴厘路线图确认了加强公约和议定书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的授权,一是为确保公约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就减缓、适应、技术转让、资金支持等做出相应安排;二是确定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进一步量化减排指标。
(二)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要对其历史排放和当前的高人均排放负责,改变不可持续的生活方式,大幅度减少排放,同时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转让技术;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经济、消除贫困的过程中,取积极的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是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和手段。应当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消除贫困、保护气候,实现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双赢,确保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实现。
(四)减缓、适应、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应当同举并重。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应当予以同等重视。减缓是一项相对长期、艰巨的任务,而适应则更为现实、紧迫,对发展中国家尤为重要。资金和技术是实现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必不可少的手段,发达国家切实兑现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支持是发展中国家得以有效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根本保证。
二、目标
哥本哈根会议的目标是在进一步加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方面取得积极成果,重点是就减缓、适应、技术转让、资金支持做出明确、具体的安排,一是要确定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应当承担的大幅度量化减排指标,确保未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承担可相与比较的减排承诺;二是作出有效的机制安排,以确保发达国家切实兑现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支持的承诺;三是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发达国家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的情况下,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根据本国国情取适当的适应和减缓行动。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
(一)共同愿景
应对气候变化长期合作行动的“共同愿景”就是要加强公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实现公约的最终目标。这一“共同愿景”应当以公约的最终目标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为指导。公约已对应对气候变化的最终目标做出了明确规定,当务之急是落实各国应当取的实际行动。长期合作行动的目标应当是包括可持续发展及减缓、适应、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就减缓目标而言,作为中期目标,发达国家作为整体到2020年应在其1990年水平上至少减排40%。
(二)减缓
1、发达国家减排承诺
(1)发达国家应当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大幅度的、量化的“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减排义务。
(2)基于历史责任、公平原则、发展阶段的考虑,发达国家作为整体到2020年应在其1990年水平上至少减排40%,并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和行动。
(3)发达国家的减排指标及相关政策、措施和行动应当满足“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要求。
(4)“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要求适用于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和相应行动的履行情况及实际效果,具体程序和方法可以参考京都议定书遵约和监测机制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5)发达国家之间的减排努力要具有可比性,一是全面性,要体现在政策、措施、行动和目标等多个方面;二是性质的一致性,都应当是量化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三是强度上的相近性;四是遵约和监督核查机制的相同性。
2、发展中国家国内适当的减缓行动
(1)发展中国家适当的减缓行动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进行,要与实现发展和消除贫困的目标相协调。
(2)发展中国家国内适当减缓行动与发达国家量化的减排义务有本质的区别:一是发展中国家国内适当的减缓行动由发展中国家自主提出,有别于发达国家强制性的条约义务;二是发展中国家国内适当的减缓行动包括具体的减缓政策、行动和项目,有别于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和减排指标;三是发展中国家国内适当的减缓行动要符合国情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由发展中国家自主决定开展行动的优先领域;四是发展中国家国内适当的减缓行动以发达国家提供“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为条件。
(3)为发展中国家的减缓行动提供技术、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支持,是发达国家在公约下承担的义务,发达国家的应当发挥主导作用,不应推卸责任。
(4)可以通过建立适当的机制,对发展中国家国内适当减缓行动和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进行匹配。发展中国家提出具体的减缓行动和项目以及所需的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发达国家通过公约下有关资金和技术转让机制提供“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
(5)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国内适当减缓行动提供的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所产生的减排量不能用于抵消发达国家所承担的量化减排指标。
(6)“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要求仅适用于获得“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支持的相关行动。
3、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排放
(1)在制定技术方法和激励政策等方面同等对待发展中国家减少毁林、森林退化导致的碳排放,以及通过森林保护、森林可持续管理和森林面积变化增加碳汇。
(2)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森林退化导致的碳排放,以及通过森林保护、森林可持续管理和森林面积变化增加碳汇的行动,是推进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消除贫困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部分,不能用来抵消发达国家减排承诺目标,也不能成为引入发展中国家减排义务的手段。
(3)发达国家有义务根据公约相关条款提供充足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以使发展中国家能够自愿实施减少毁林、森林退化导致的碳排放,以及通过森林保护、森林可持续管理和森林面积变化增加碳汇的行动。
(三)适应
1、适应的机制框架。要建立综合的适应机构,以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提供支持。
2、建立附属机构。在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指导下,负责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适应气候变化国际行动并支持发展中国家取适应气候变化的行动。建立适应气候变化区域中心。
3、在公约下建立新的“适应基金”。基金将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主要用途包括:(a)加强能力建设,包括数据收集和脆弱性评估;(b)涵盖制定国家适应行动的所有成本;(c)实施适应行动、项目和规划;(d)实施风险管理和减少风险战略;(e)通过经济多样化增强适应能力;(f)促进适应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g)促进气候变化相关的教育、培训和公众意识提高。
4、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机制。该机制用于监督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并评估所提供支持是否充足。
(四)技术开发和转让
1、机构设置。技术开发和转让对于应对气候变化具有关键性作用,当务之急是建立相应的机制安排,以具体落实发达国家在公约下所承担的相关义务。
2、在公约缔约方会议下设立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附属机构。在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指导下,负责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国际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活动,包括:(a)制定和实施重要气候友好技术的联合研发;(b)评估技术需求;(c)提供可转让的技术清单;(d)确定技术转让中的障碍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法;(e)确定推动技术转让的激励措施;(f)管理技术信息及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活动;(g)处理知识产权相关问题;(h)加强能力建设;(i)进行绩效监测和评估。
3、建立多边技术获取基金。该基金主要来源于发达国家公共财政资金,用于支持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
4、绩效评估与监督。定期对技术转让的进展,包括范围、规模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估。
(五)资金支持
1、机构设置。为有效运作公约下的资金机制,要分别设立适应基金、减缓基金、多边技术获取基金和能力建设基金。资金机制的管理应接受公约缔约方大会统一指导,体现公平性、透明性和有效性原则,确保资金易于获取且管理成本较低。
2、资金来源。发达国家缔约方有义务提供新的、额外的、充足的和可预期的资金。私营部门和碳市场资金可作为发达国家缔约方资金的有益补充。
3、资金比例。发达国家缔约方每年应至少拿出其GDP一定比例(如0.5-1%)的资金用于给上述基金提供资金支持。
四、关于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进一步量化减排指标
(一)紧扣谈判授权。根据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决定(1/CMP.1),2009年底的哥本哈根会议应当就发达国家在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进一步量化减排指标达成协议,并通过议定书附件B修正案的方式加以确定。
(二)议定书是长期有效的条约。为落实“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议定书确立了发达国家率先减排的模式,是实施公约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议定书确定了发达国家2008至2012年第一承诺期量化减排指标,并就确定发达国家在后续承诺期的减排指标作出了安排。议定书是一项长期有效的法律文件,并不因第一承诺期的结束而失效。确定发达国家第二承诺期进一步减排指标的工作组授权简单明确,就是要通过修改附件B确定发达国家第二承诺期的减排指标,绝非全面修改议定书。
(三)议定书工作组是双轨制的重要一轨。议定书工作组是落实“巴厘路线图”双轨谈判机制的重要一轨,应尽快完成谈判任务,确保议定书第一、第二承诺期不出现空档。只有明确了议定书发达国家缔约方的进一步减排指标后,才能为公约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下非议定书发达国家缔约方确定可比的减排指标。否则,发达国家减排义务之间的可比性就无从谈起。工作组能否如期确定发达国家第二承诺期的减排指标,直接关系到哥本哈根会议能否取得成功。
(四)发达国家第二承诺期减排指标。发达国家作为整体到2020年应在其1990年水平上至少减排40%。
求模拟联合国关于气候变化大会俄罗斯代表发言。
论气候变化国际立法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发展与挑战
承担大国责任 应对气候变化
法者,理也,源于生活,体现公平、正义。律者,束缚也,意味着规则。孟德斯鸠在他的著名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中谈到法的精神,他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法律调整社会形态中各种关系,法律也应被放到最高的地位。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揭示“法”之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
换句话说,法律是蕴涵法治精神的社会规则,其实质意义是通过法律条文体现法治思想、构建法律制度的社会规则。总体而言,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和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等都有关,而这些关系就是法的精神”,法律是调整人类社会内部还有与生态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是凌驾于各种关系之上的更高层次的规则。
中国做“负责任大国”的概念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是要对自己负责任。把自己的国家建设好,让人民安居乐业是中国当前最大的责任,也是中国对国际社会尽责任的基础所在;其次,“大国责任”就是以尊重整个人类发展为前提,在任何一个方面都严格遵循国际规则,履行各项义务。所以“大国责任”应该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也就是说,中国要通过遵循法的精神,在各项国际法的规则下,履行应尽的国际义务。
当前,气候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人类面临的重大的环境问题之一,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当站在法的角度来看待和解决气候问题,积极参与气候问题的国际谈判,确保国家发展空间的同时,推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维护负责任大国形象。
从里约热内卢到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
2009年作为达成协议的最后期限已经基本上成为国际共识。然而,2012年后国际气候制度的谈判进程困难重重,其谈判的焦点在于设定温室气体减排的全球中长期目标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分摊,尤其是几大利益集团之间以及主要大国之间的博弈。
气候变化问题作为全球环境问题的典型代表,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登上国际政治舞台。以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科学评价活动为背景,气候变化问题被列为影响自然生态环境、威胁人类生存基础的重大问题,国际社会开始通过政治谈判寻找具体对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就是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性问题应运而生的产物,而其发展过程也是一波三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的形成与演进过程请见下图)。
(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990年12月,联合国大会做出为缔结防止气候变化公约开始间谈判的决议。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可持续发展战略成为全世界的共识,达成了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文件《21世纪议程》和防范全球气候变暖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公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而且实现稳定在这一水平的时间范围应当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虽然公约明确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但是在政策上却无法落实。由于公约只是一般性地确立了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没有硬性规定发达国家减排的具体指标,绝大多数都不能实现预期到2000年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比1990年削减20%的目标。
(二)京都议定书
19年12月1日~11日,第三次缔约方会议(又称京都会议)在日本京都举行,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简称《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是第一个为发达国家规定了量化减排指标的国际法律文件,但没有为发展中国家规定任何减排或限排义务,符合“柏林授权”的精神和规定。
《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在2008年~2012年内要将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减少5.2%,而对发展中国家未规定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就减排途径提出了3种灵活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JI)和排放贸易(ET)。经过长达8年的艰苦努力,目前共有129个国家和区域一体化组织批准了《京都议定书》,中国于2002年正式批准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终于在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三)巴厘路线图
2007年12月在巴厘岛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中,全球各地的——其中包括发达和发展中国家一致同意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并通过了“巴厘路线图”,它的意义在于巩固了《公约》和《议定书》的国际法地位,为下一步的国际气候谈判确定了具体目标和方向。“巴厘路线图”包括《巴厘岛行动》(BAP),其中列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下新的谈判进程,目标是在2009年以前完成。这一路线图也包括了《京都议定书》下目前的谈判和2009年完成的目标,此部分将重点放在工业化国家进一步量化的减排承诺,以及针对关于技术、适应和减少毁林所引起的排放等关键问题正在进行的工作的谈判。
(四)哥本哈根会议
随着2012年的迫近,后京都谈判面临严峻的挑战。2009年底的哥本哈根会议之所以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最主要原因是时间非常紧迫。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最新发布的第四次评估报告中一再呼吁,为了避免气候变化造成最坏的影响,国际社会必须立即行动,取行动越晚,付出的成本就会越高。从历史经验看,《京都议定书》的谈判自1995年启动,到19年签署,再到2005年生效,经历了漫长的10年时间。而后京都谈判2005年才正式启动,为了与《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衔接,避免国际气候制度出现“真空”,新的国际气候协定必须要在2013年生效。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多个场合强调:“所有国家都必须致力于在2009年时达成一致,并使之在2012年《京都议定书》期满后生效”。2009年作为达成协议的最后期限已经基本上成为国际共识。然而,2012年后国际气候制度的谈判进程困难重重,其谈判的焦点在于设定温室气体减排的全球中长期目标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分摊,尤其是几大利益集团之间以及主要大国之间的博弈。
各方在国际应对气候变化谈判中的基本立场
如何协调各方利益分歧,促进气候制度向更公平有效的方向发展,将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围绕这一主题,后京都议定书谈判也必将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
备受各方广泛接受的《京都议定书》2012年行将到期,关于2012年后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国际社会迫切需要一个新的准则,现在世界各国都在努力为这个准则寻求各种可行的蓝本。当前,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演变成为一个环境、经济和政治的混合体。其中,国际气候制度的演进,更是纷繁复杂的国际环境外交的一个缩影。
在应对气候变化后京都时代减排方案的设计上,以欧盟、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利益集团,出于各自的利益及目的,都做出了各自有利于自身发展的选择。
(一)欧盟的立场
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欧盟一直以最积极的态度突出于其他国家和集团,强调自己在保护全球环境领域中的领导地位,这不仅表现在其国际表态、宣言和上,还体现在实际行动中。20世纪90年代以来,虽然没有刻意地减排温室气体,但由于其他经济和政治原因,欧盟仍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中唯一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集团。欧盟国家在公约内外,利用各种平台(如8国集团首脑会议、20国能源与环境部长级会议、亚欧会议等)积极推动后京都谈判进程。欧盟各国***于2007年3月通过了欧盟委员会提出的一揽子能源,从而带动欧盟经济向高能效、低排放的方向转型,并以此引领全球进入“后工业革命时代”。欧盟承诺到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20%,如果其他的主要国家取相似行动则将目标提高至30%,到2050年希望减排60%~80%。
(二)日本的立场
作为《京都议定书》的发起和倡导国,日本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注重与国家能源战略的协同效应。日本由于国内能源匮乏,因而一直重视能源的多样化,投入巨资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光能、氢能、燃料电池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并积极开展潮汐能、水能、低热能等方面的研究。日本首相福田康夫表示,日本将充分利用能源和环境的高新技术,引领全球并把日本打造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低碳社会”。
在发达国家貌似公平合作的减排方案下,掩盖着巨大的阴谋与野心。他们试图把气候变化问题提升为目前人类面对的最大挑战,在这样的大旗下,要求一切国家共同承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并以此否定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和技术支持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清洁发展机制”,代之以新的能源政策或者其他政策作为新机制。另外主张以市场的方式将他们的技术转让给发展中国家,而不是无偿或者低价援助发展中国家,也反对无偿的资金援助。其目的不仅是不履行其应尽的国际义务,而且以各种方式压制发展中国家发展。
发达国家所坚持的长期稳定目标、时间框架和以国家为排放单位的计算方法也是不切实际的。因为,首先,发达国家并未完成《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其次,忽视了发展中国家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迫切现实。如何构建更加公平、有效的国际气候政策框架,已成为“后京都时代”全球气候变化研究的热点。如何协调各方利益分歧,促进气候制度向更公平有效的方向发展,将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围绕这一主题,后京都议定书谈判也必将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
(三)美国的立场
上台后,在气候变化等问题方面较上届政策发生根本性改变,对内通过推动相关立法来应对气候变化;对外以积极参与国际谈判,同时拉中、印等发展中大国承担类似的减排责任。美国注重从国家战略安全高度看待气候变化问题,将经济安全和能源安全统筹考虑,在国内将提高能效、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刺激经济、增加就业的重要动力之一,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抢占未来经济制高点。但美国受金融危机影响严重,减排将降低美国的竞争力,虽然目前对2050年长期减排目标态度积极,但近期不太可能确定激进的国内中长期减排目标,美国气候变化政策的调整将是渐进的。
主要发达国家气候变化立法进展
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分析并借鉴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出本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从而“以点带面”,最大限度地实现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目标。当前金融危机导致了全球经济放缓,主要国家相关战略调整,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进展正在悄然地发生变化。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提供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基本法律框架和原则,而《京都议定书》具体规定的是温室气体量化减排义务,这些都仅仅是停留在国际法的领域。而在各国国内法领域,都需要在公约的指导下建立自己的法律应对体系,使得公约的执行真正落在实处。
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不仅仅需要依靠国际条约的约束,更需要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分析并借鉴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出本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从而“以点带面”,最大限度地实现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目标。
当前金融危机导致了全球经济放缓,主要国家相关战略调整,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进展正在悄然地发生变化。
英国气候政策体系比较完整
英国作为欧盟重要成员,制定了相对比较完整的国内气候政策体系。英国能源和气候变化部作为负责气候政策的主要部门,分别于2000年和2006年两次推出“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并自2007年起,每年向国会提交年度报告,评估和报告气候变化政策实施的情况和效果。
英国还是世界上首个制订法律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气候变化法案》于2008年11月26日正式获得议会批准。这项法案的主要条款包括:2020年在1990年排放基础上减排26%;2050年至少减排80%。此外,英国还制定了一系列针对企业的政策措施,旨在减少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
德国气候立法走在前列
作为欧盟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重要推手,德国在气候变化战略、立法和政策制定上也走在世界前列。
在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方面,德国于2002年开始着手排放权交易的准备工作,目前已形成了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对所有企业的排放情况进行了登记并发放排放许可,若企业排放超过额定量,就必须通过排放权交易购买排放量,否则就要缴纳高额罚款。
德国还规定新车要标注能源效率信息,并将二氧化碳排放量纳入标注范围。
德国还制定关于碳捕获和封存(CCS)技术的法律框架,一方面向欧盟递交建议书,推动在欧盟层面上制定CCS法律框架;另一方面在国内制定二氧化碳分离、运输和封存的法律框架,以德国环境法规来保障发展CCS技术的措施并建设示范低碳发电站等。
美国新大打气候牌
总体上,美国国会有关气候变化的提案基本取了减排目标和排放贸易体系的思路,在2030年之前的近期目标较为宽松,远期目标分歧较大。
在联邦层面,更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将气候变化作为执政重点之一。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旨在降低美国温室气体排放、减少美国对外国石油依赖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这是美国首次向国际社会做出温室气体减排承诺,标志着美国迈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一步。
但这项法案也包括一些“公平竞争保护条款”,授权对来自未取类似措施国家的产品征收关税,设置贸易壁垒。
彰显负责任大国形象中国以立法手段应对气候变化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并专门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而且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了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
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中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并专门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而且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取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作为履行《公约》的一项重要义务,中国于2007年6月4日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在能源利用效率、可再生能源、核能、土地利用和森林保护及技术开发等方面针对气候变化提出了一系列的,其中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则是保证以上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其中最为重要的包括《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城乡规划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及大气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未来可能制定的应对气候变化法提供了法律基础。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表明了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对公约执行的决心,彰显了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以立法推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循环经济促进法》是全面规范从输入到废物排放的全过程,将主体从企业扩大到社会;能源作为输入端,通过《可再生能源法》和《节约能源法》来规范,分别从改变原来能源结构和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两方面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大气污染防治法》则是输出端的立法,防治生产过程产生的大气污染,规定了防治大气污染的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为控制和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也是中国根据国际环境立法趋势而制定的气候变化的重要法律。
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律实施效果
这些法律明确了适应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规范气候变化监测、评估、水保护利用、农牧业建设、生态保护、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建设、气候可行性论证等等,提高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的极端天气气候及其衍生灾害的防范能力。明确了减缓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规范各级和企业事业单位在生态保护和建设、产业布局、节能减排、农牧区能源建设、减少废物排放、循环经济、建筑节能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正确看待气候问题以法律手段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气候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问题。围绕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斗争实质是各国的发展空间之争、经济利益之争和未来竞争力之争。中国应通过逐步制定和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确保国家合理的发展空间,争取有利的发展条件。
气候问题实质是发展问题
目前,围绕2012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各方争相旗帜鲜明,求主动,谋主导,利益交织,矛盾交错,斗争尖锐,形势复杂多变,但气候变化基本格局和实质并未发生改变,透过这些复杂的形势变幻,我们不难看出问题实质,即气候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问题,围绕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斗争实质是各国的发展空间之争、经济利益之争和未来竞争力之争。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不容混淆
发达国家方面,千方百计逃避自身责任,试图将谈判引向对发展中国家的分化,强调发展中大国减排是其突出的表现。欧盟希望继续推进谈判,并在其中发挥领导作用,以巩固其在气候谈判中的地位,但不愿在没有美国和发展中大国参与的情况下独立承担减排义务,目标仍是大力推动美国和中、印等发展中大国参与减排。
日、澳、加等国不愿按照议定书模式继续减排,企图重新制定一项新的全球减排协议。尽管新任的总统在气候变化问题上较布什积极,但美立场未有根本改变,试图重新界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经济大国”或“排放大国”概念混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区别。在最近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中规定向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征收关税,将气候变化问题与贸易挂钩,其核心仍是迫使中、印等发展中大国取减排行动。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减缓、适应、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同举并重”等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大幅度减少排放,同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转让技术,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消除贫困、保护气候,实现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双赢,确保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实现。应对气候变化既是国际社会共同的事业,也是所有国家各自发展的需要,中国将根据自己的历史责任、发展水平、发展阶段、能力大小和贡献方式,以实际行动为气候变化做出自己的贡献,但是中国反对任何将气候变化与经济挂钩等方式来迫使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义务的行为。
通过法律制度建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一是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制度的建立。从中长期国家战略来看,无论从环境禀赋和经济社会基础出发,还是基于国家发展理念和全球合作战略,中国未来20年的低碳转型对于迈进中等发达国家是至关重要的,中国比其他任何国家都要公平合理的国际环境制度保障。因此,中国需要逐步掌握世界政治经济秩序主动权,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制度的构建,坚持《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原则和框架,坚持落实巴厘路线图的立场,坚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是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国家合作的基础。
二是逐步制定和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
结合已有的相关法律,逐步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气候变化应对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很多属于国家法律规范的内容,需要法律规范才能产生实际效应。目前,节能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对气候变化应对的有关领域的政策措施已经有所规范,加强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中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相关内容,并注重法律的实施情况监督。
加强行政法规和部门法规的制定,保障气候变化相关法律配套实施。在气候管理、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加强配套制度,从法律上保障和强化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各项工作,促进气候变化应对体系、机制形成,为气候谈判中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维护国家发展权益,奠定良好的基础。
积极鼓励地方在气候变化应对体系、机制上进行创新和探索。根据各地区在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地方法规政策,充分发挥各级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主导作用,为国家层面的研究制订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工作提供实践基础。
气候大会将开 全球变暖有何影响
现实中的大会主要目的并不是讨论气候变化(全球变暖)的危害,而是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的协议。
宗旨及预期目标:
官员们将达成一个新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协议,并以此作为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阶段结束后的后续方案。在此次会议上,国际社会需就以下四点达成协议:
地球变暖1.工业化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额是多少?
2.像中国、印度这样的主要发展中国家应如何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
3.如何资助发展中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
4.如何管理这笔资金? (资金来自全球环境基金合作,向穷困国家转让资金,支援它们减排)
焦点问题主要问题集中在“责任共担”。而一下是3类国家的态度 1.工业化国家。这些国家答应要以1990年的排放量为基础进行削减。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如果不能完成削减任务,可以从其他国家购买排放指标。美国是唯一一个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工业化国家。
2.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
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至于现实中欧盟的态度是 承诺于2050年减排95%。欧洲在气候变化问题上试图重新确立自己的国际领导地位,指出如果哥本哈根峰会能够达成气候变化协议,欧洲将在2050年前削减高达95%的温室气体排放,在2020年前减少30%。所以俄罗斯的发言可以从以上的内容去推,但是如果你们开的是那种教育类型(教育大家环保)的那么重点应该是气候变暖的危害,材料的内容网上有很多,可以自己选择,思路多是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这样的结构。 我能说的就只有这些了。
温室效应造成全球气候变暖,导致海平面上升,很多城市因为气候变化引发毁灭性灾难,甚至永远的在陆地消失了,世界气候大会将于11月30号到12月11号在法国巴黎举行,届时将会有138个国家的元首到会参加,可见,气候的变化对我们人类的生活有多重要。
1. 图瓦卢国整体搬迁
看过**《大撒把》的人恐怕都会对男主角葛优的一句台词印象深刻:“在浩瀚的太平洋上,散落着一串璀璨的明珠。”的确,在美丽的南太平洋上镶嵌着许多风景绮丽的岛国。在这串珍珠之中,位于斐济以北的图瓦卢便是其中亮丽的一颗。大洋州岛国图瓦卢位于斐济的背面,全国面积26平方千米。然而温室效应加剧造成的海平面上升,预计50年内将会被淹没,图瓦卢的居民从2002年起将被迫举国搬迁。这个玻璃尼西亚群岛的小国是第一个因海平面上升被迫撤离家园的国家。
2.夏威夷群岛将会整体淹没
夏威夷群岛位于太平洋几乎正中部,是波利尼西亚群岛中面积最大的一个二级群岛,独特的自然风光,成为全球的旅游胜地;然而随着海平面上升,其四面环海的地理位置,使其深陷被全面淹没的危险。
面临同样危险的还有基里巴斯、库克群岛、瑙鲁和西萨摩亚等低地岛国。这些由珊瑚礁形成的海岛普遍地势极低。当地居民都能亲身感受到海水的滋漫上侵已逼近家园。
3.北冰洋将消融
在过去的80万年内,北冰洋一直被厚厚的冰层覆盖。由于人类大量使用化石燃料导致气候逐渐转变,北冰洋地区的冰层开始融化。在不久的将来,北冰洋将在人类诞生以来第一次出现无冰的局面。这种变化将不仅对生活在北极地区的人,北极熊和其它生物,对于整个星球上的人们都将产生明显的影响。
北冰洋的广阔海冰大量反射阳光,从而帮助地球降温,从而帮助稳定整个气候系统,这一气候系统是我们赖以实现食物供给的基础。北冰洋的海冰融化本身并不会导致全球海平面的上升,然而地球将从此损失一片面积宽广的白色反光冰面,失去这一重要的降温机制。更糟糕的是,由于海水会吸收热量,因此此后无冰的北冰洋将会帮助加热地球,而不是帮助地球降温。
4.中国深受影响
中国海岸线全长18000公里,近30年来,中国沿海海平面总体上升了90毫米,比全球平均速度更快。对于中国来说,全球变暖可能导致农业生产的不稳定性增加,高温、干旱、虫害等因素都可能造成粮食减产。如果不取措施,预计到2030年,中国种植业生产能力在总体上可能会下降5%至10%;小麦、水稻、玉米三大农业作物均以下降为主.到21世纪后半期,产量最多可下降37%。同时全球变暖会对农作物品质产生影响,如大豆、冬小麦和玉米等。
5.喜马拉雅山消瘦
喜马拉雅山冰川正在因全球变暖而急剧“消瘦”。2007年4月,绿色和平考察队在喜马拉雅山拍摄了冰川消融的严峻状况,冰川融化和退缩的速度不断加快,意味着数以百万的人口将面临着洪水、干旱以及饮用水减少的威胁。
6. 极端气候频发
地震、雪灾、泥石流、洪涝灾害等都属于极端气候。汶川地震后,岷江上一个接一个被毁坏的水电站,还在不断造成新的次生灾害。叠溪古城遗址已成为世界上唯一保留完好的地震毁灭的古城遗址,是国际地震界研究地震的重要现场。1933年(民国22年)8月25日,此地发生7.5级强烈陷落地震,地震引起山体滑坡,山崩地裂,台地下沉,古城亦因此而遭受毁灭,城中军民3000余人全部遇难,整个古城整体沉入70米深的岷江水下。地震后古城仅残存东门瓮门一角、南墙、城隍庙石狮一尊、火药局石辗一套、石碑一通、石缸一口尚大部露于地表。
7.全球性灾难
目前的气候变化,全球科学家的共识是:有90%以上的可能是人类自己的责任,人类今日所作的决定和选择,会影响气候变化的走向。今日,地球比过去两千年都要热。如果情况持续恶化,于本世纪末,地球气温将攀升至二百万年来的最高位。
日本全是岛,海平面一点点上升,他的国土面积就一点点的缩减。类似的还有很多,凡是沿海的会被最先淹没,非洲的好望角、地中海周边的国家埃及、阿尔及利亚,北欧的挪威瑞典都会受到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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