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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用航空的范围包含哪些。
2.通用航空航务技术专业是干什么的 就业前景如何
3.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9修正)
4.简述民航法的发展历史
5.通用航空航务技术专业就业方向
6.通用航空是干什么的
高考 填报志愿 时,通用航空航务技术专业 就业方向 与 就业 岗位有哪些是广大考生和家长朋友们十分关心的问题,以下是相关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就业方向与就业岗位
面向通用航空航务支持、通用航空运行控制等岗位(群)。
2、主要专业能力要求
具备收集、整理、分析航空气象、航行通告、航行资料等运行信息与资料的能力;
具有保障特殊飞行任务,临时申请空域,制作、变更与取消飞行的能力;
具有通用航空器性能分析与计算的能力;
具有熟练使用飞行监控系统、通信与监视等软硬件设备的能力;
具有放行评估与决策及监控飞行过程的能力;
具有处置通用航空器运行中不正常及不安全的能力;
具有适应智慧机场运行、通航航行新技术发展的能力;
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具有探究 学习 、终身学习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3、接续专业举例
接续高职本科专业举例:通用航空航务技术、智慧机场运行与管理接续
普通本科专业举例:交通运输、交通工程
通用航空的范围包含哪些。
2014年中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推动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规范低空空域管理,提高空域利用率,确保低空飞行安全顺畅和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军情和通用航空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管理原则低空空域是国家重要战略,其使用管理应坚持适应发展、统筹兼顾、简化程序、灵活高效、责权分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使用管理主体院、中央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空管委)统一领导全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工作,国家空管委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工作落实,在现行空管运行体制下,军民航空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组织实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航空管理部门以及低空空域使用用户。
第五条监管评估制度国家空管委办公室组织建立监管评估制度,适时对低空空城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监管空管运行工作和职能管理部门履职情况,确保低空空域管理运行正规有序。
第二章 空域分类划设
第六条定义低空空域原则上是指全国范围内真高1000米(含)以下区域。山区和高原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后可适当调整高度范围。
第七条分类低空空域按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以及目视飞行航线进行分类。
管制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监视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报告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航空气象服务和告警服务,并根据用户需求提供航空情报服务的空域。
目视飞行航线是为确保航空用户能够飞到预定空域,且飞行人员在目视条件下飞行的航线。
第八条划设原则低空空域划设应统筹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求、保障能力、机场布局、环境保护、地形特点等因素,科学划设管制空域、监视空域、报告空域的范围和目视飞行航线。
第九条划设要求低空空域应根据不同类别的空域使用需求和航空器活动特点等情况,划设在相应的区域。
管制空城。原则上只能划设在下列区域:1.空中禁区和空中危险区;2.国境地带我方一侧10公里范围内;3.全国重点防空目标区和重点防空目标5公里区域;4.终端(进近)管制区;5.军用和民航运输机场的管制地带(担负飞行保障任务且未划设机场管制地带的场,以机场跑道中心点为中心,沿跑道中心线方向,两端各25千米,两侧各10千米的区域);6.其他需要重点保护地区。
报告空域。原则上只能划设在下列区域:1.通用机场和临时起降点10公里范围内;2.不依托通用机场和临时起降点,使用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等通用航空器具,从事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空中广告宣传等活动的地区上空半径5公里范围内;3.作业相对固定、时间相对集中,且对军航和民用运输航空飞行没有影响的通用航空飞行区域。报告空域不得划设在空中禁区边缘外20公里范围内,全国重点防空目标区和重点防空目标边缘外10公里范围内。
监视空域。管制空域和报告空域之外的空域划设为监视空域。
目视飞行航线。按照监视空域或报告空域标准划设,在管制空域内划设目视飞行航线,必须明确进出通道。
如划设的管制空域与监视、报告空域有交叉区域,交叉区域按管制空域掌握。
第十条空域要素空域划设应明确空域名称、水平范围、垂直范围、进出方法、提供服务单位及具体****等要素;目视飞行航线应明确航班代号、航线走向、飞行高度等要素。
第十一条划设权限低空空域划设由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所在地区民航空管部门,在充分听取地方及航空用户需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划设,报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批准;跨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由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会同民航地区空管局划定;飞行管制区间的,由空军航管部门会同民航局划定。
第十二条报备公布低空空域划设及调整方案由空军航管部门归口报空管委办公室备案,通报民航管理部门,由民航飞行情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空域准入使用
第十三条管制空域准入航空用户使用管制空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飞行获得许可;航空器配备甚高频通信设备、高精度高度表、二次雷达应答机和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设备(ADS-B);无线电保持持续双向畅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实施目视飞行最低应持有私人执照或运动执照、学生执照,实施仪表飞行最低应持有私人执照。
第十四条监视空域准入航空用户使用监视空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飞行已报备;航空器配备甚高频通信设备和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设备;无钱电保持持续双向畅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最低应持有运动执照或学生执照;空域内飞行,航空器空速不大于450千米/小时。
第十五条报告空域准入航空用户使用报告空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飞行已报备,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最低应持有运动执照或学生执照;空域内飞行,航空器空速不大于450千米/小时。
第十六条多类空域准入航空活动如涉及多类低空空域,按照最高准入条件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飞行方法管制空域内允许实施仪表飞行和目视飞行;监视、报告空域内以及目视飞行航线只允许实施目视飞行。
第十八条空域类型调整低空空域实行动态管理,灵活使用。军航战备训练和执行紧急任务需要使用低空空域时,可将监视、报告空域调整为临时管制空域;遇有紧急突发、地方组织重大活动、场无飞行活动等情况时,可临时调整低空空域类型,适时放宽低空空域使用权限。
第十九条空域调整部门空域类型调整由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负责,报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备案,由民航地区飞行情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如需长期调整空域类型,按照空域划设权限申报批准。
第二十条空域调整时限临时管制空域启用需提前4小时,管制空域调整为临时监视或临时报告空域需提前2小时,监视空域与报告空域之间调整需提前1小时确定并发布,临时空域使用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
第二十一条临时关闭权限监视空域、报告空域和目视飞行航线通常不得关闭,确需临时关闭,空域划设单位应及时报上一级部门审批,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由相应民航飞行情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飞行审批报备
第二十二条飞行申请飞行主要是指低空空域内通用航空飞行,其申请内容包括:航空用户名称、任务性质、航空器型别、架数、机长姓名、航空器呼号、通信联络方法、起降机场(起降点)、备降机场、使用空域(航线)、飞行高度、预计飞行起止时刻、执行日期等。
第二十三条飞行受理通用航空飞行只向一个单位申报飞行。建有飞行服务站的地区,通过飞行服务站受理飞行。未建飞行服务站的地区,依托军用和民用运输机场的由所在机场空管部门受理飞行;不依托机场的由所在地区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直接受理或指定相关军民用机场空管部门受理飞行。
第二十四条转场飞行审批
民用机场(含通用机场临时起降点)之间的飞行,机场按照飞行所涉及区域和现行民航申报程序逐级上报,民航空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将飞行审批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民用机场(含通用机场临时起降点)与场之间的飞行,机场(通用航空器在场起飞时,由场委托附近民用机场)按照飞行所涉及区域和现行民航申报程序逐级上报,民航空管部门商相关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或空军航管部门后审批,并将飞行审批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场之间的飞行,按照飞行所涉及区域和现行军航申报程序执行,相关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或空军航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及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场内场外飞行审批
通用航空用户向飞行服务站或场、民用运输机场提出飞行申请(飞行活动范围在民用机场区域内由该机场审批),受理该飞行申请的单位集中报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飞行所涉及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的,由该部门审批;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由该部门上报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审批;跨飞行管制区间的飞行,由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上报空军航管部门审批;仅需民航提供空管服务,由民航按级审批,并报备相对应的军航航管部门。飞行审批完后,及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
二十六条飞行审批时限飞行管制分区内的飞行申请,应在起飞前4小时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2小时批复,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应在起飞前8小时前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6小时前批复;超出飞行管制区的,应在起飞前1天15时前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1天18时前批复,执行紧急任务飞行,应在起飞前30分钟提出申请或边起飞边申请,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10分钟或立即答复。
第二十七条飞行报备时限监视空域飞行,通航用户应在起飞前2小时向飞行受理单位报备,飞行受理单位需在起飞前1小时进行报备;报告空域飞行,通航用户应在起飞前1小时向飞行受理单位报备,飞行受理单位需在起飞前30分钟进行报备;接受报备部门原则上视为同意,如不同意,需在起飞前15分钟通知飞行受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飞行实施军民航空管部门严格按照飞行审批意见组织飞行申请与实施,与其他飞行确有影响时,按照现行空管运行体制,由相应军民航空管部门实施管制调配。空军和民航局统计汇总通用航空飞行审批及申请实施情况,以季度为单位报备国家空管委办公室。
第五章 相关服务保障
第二十九条信息保障体系信息保障体系包括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内容,其体系建设在国家空管委统一规划下,国家投资,民航和地方分别建设。其中,民航负责民用机场(通用机场)及航路航线附近地区的建设和后期运营维护保障;其他区域由军航指导,地方负责建设和后期运营维护保障。
第三十条低空飞行服务站飞行服务站是现有军民航空管服务保障体系的补充,为通用航空飞行提供飞行、航空情报、航空气象、飞行情报、告警和协助救援等服务。
全国飞行服务站布局规划由民航根据地方需求研究提出,上报空管委批准;其建设由国家适当投入、地方主导建设,地方或委托行业协会及运行公司领导管理,民航负责行业监管。
承担通用航空服务保障的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和军民用机场应按照民航行业标准,扩充设施设备,增加服务功能。
第三十一条飞行服务站人员培训飞行服务站人员由地方或委托行业协会及运行公司根据功能职责配备,民航或委托行业协会负责飞行服务站人员培训教材编写、能力考核、颁发合格证书和后续在职教育。为提高证件管理权威,证书执照由国家空管委统一制作,民航或其委托行业协会颁发。
第六章 行业监管和违法违规飞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监管查处依据对违法违规飞行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违法违规飞行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法违规行为。
(一)航空器机载设备不符合空域准入条件;
(二)无飞行申请;
(三)未经批准擅自飞行;
(四)不及时报告或漏报飞行动态;
(五)不按飞行;
(六)不服从管制指挥指令;
(七)不执行管制空域内目视飞行航线飞行方法;
(八)管制空域内擅自改变航行诸元。
第三十四条违法违规飞行惩处
(一)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通用航空企业或个人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暂扣经营许可证半个月至3个月,飞行人员责令停飞3个月至6个月,暂扣飞行执照,相应地区空管协调委进行通报;
(二)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通用航空企业或个人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暂扣经营许可证3个月至6个月,封存航空器,责令当事飞行人员停飞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飞行执照,国家空管委进行通报;
(三)造成重大事故或后果极其严重的,禁止当事通用航空企业和个人从事一切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并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取证,按照现行法律及执法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联合监管处罚机制民航、公安、海关、工商、体育、军队等部门应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严厉惩治通用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
第三十六条民航部门职责民航部门牵头负责地面取证查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做出具体惩处决定,通报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执行。依法对通用航空器(含进口通用航空器)及零部件设计,生产、维修和飞行进行监管,对通用航空器和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个人等进行许可、登记管理;配合军队实施空中监管和空中不明情况的应急查证处置,负责对通用航空违法违规飞行进行地面查处;负责建立情况通报、登记制度,凡依本规定受到处罚的企业、个人均由民航主管部门记入用户档案。
第三十七条公安部门职责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通用航空器实施管理,负责违法违规通用航空器落地后的秩序和现场处置工作,配合对违法违规飞行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组担协调重大活动期间通用航空器的地面防范管控工作;协助军队进行空中违规查证。
第三十八条海关部门职责海关部门负责办理通用航空器进境海关手续并加强监管。
第三十九条工商部门职责工商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通用航空器企业的登记管理,对未经批准私自生产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体育部门职责体育部门负责对从事航空体育运动项目的单位、人员和通用航空器的审查登记和管理,并将具体情况通报公安、民航部门和军队。
第四十一条气象部门职责气象部门负责对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资格的单位、人员的审查、登记、管理及施放气球作业审批等,参与对违规施放气球活动的查处。
第四十二条军队职责军队牵头负责组织空中监管,查证空中不明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民航等部门,并提供所掌握的查证情况。
第四十三条责任追究坚持“谁违规谁担责”的原则,低空违法违规飞行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追究当事通用航空单位或个人责任;如涉及监管部门不作为,不履职,也要追究相关部门领导管理责任;军队只承担地面警戒监视系统看得见而未及时发现和处置的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责任监督取设立监督电话、空管微信、空管网站举报等方式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外籍通用航空器及人员管理外籍通用航空器或外籍人员驾驶我国通用航空器在低空空域飞行,按现行规定审批飞行任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通用航空器和人员在内地飞行,按照外籍通用航空器和人员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无人驾驶航空器及人员管理在低空空域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操作人员的审查、登记、管理,由民航局负责。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按管制空域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通常不得与有人驾驶航空器在同一空域组织飞行。
第四十七条目视飞行航图制作管理目视飞行航图由国家空管委办公室统一管理,其制作发行由国家空管委办公室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目视飞行航图的数据集、核准、更新以及其他相关事宜,由国家空管委办公室制定具体规定另行明确。
第四十八条规定说明本规定与其它规定有矛盾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事项按现行规定执行。
低空空域划设在空中禁区、空中危险区、国(边)境地带时,其使用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国家航空器的适航、人员管理和飞行审批等事宜,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用航空航务技术专业是干什么的 就业前景如何
通用航空应用范围十分广泛,其经营项目按照《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6号)的规定,共四大类34项:
1、甲类: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石油服务、直升机引航、医疗救护、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
2、乙类:空中游览、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航空探矿、航空摄影、海洋监测、渔业飞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电力作业、航空器代管、跳伞飞行服务;
3、丙类:私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护林、航空喷洒(撒)、空中拍照、空中广告、科学实验、气象探测;
4、丁类:使用具有标准适航证的载人自由气球、开展空中游览;使用具有特殊适航证的航空器开展航空表演飞行、个人飞行、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喷洒(撒)、电力作业等经营项目。
扩展资料:
通用航空具有机动灵活、快速高效等特点,作业项目覆盖了农、林、牧、渔、工业、建筑、科研、交通、等多个行业。通用航空的具体内容包罗万象,我们熟知的通用航空有以下几种:航空摄影、医疗救护、气象探测、空中巡查、人工降水等。
其他类型包括海洋监测,陆地及海上石油服务,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等。另外公务机飞机和私人飞机都属于通用航空范畴之内。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9修正)
通用航空航务技术主要研究航空气象学、通用航空器系统与设备、通航航务、航空法规与制度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通用航空器航行保障与管理等。例如:拟定与申请飞行与航线,派遣与调配各项飞行任务,搜集空中航行所需的气象与航线等有关的情报与资料等。
通用航空航务技术专业简介
通用航空航务技术是中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掌握航空运输的基本规章、通用航空航务运行管理等基本知识,具备通用航空飞行运行组织、航空气象服务、情报资料的收集处理、飞行制作能力,从事通航航务运行与管理等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课程体系:《通航概论》、《飞行原理》、《航空气象学》、《航行情报学》、《空中交通管制基础》、《通航飞行程序设计与飞行》、《通航电子设备》、《航图》、《航空器系统与动力装置》、《通讯导航雷达服务设施》、《航空法规》。
就业方向:通航类企业:飞行签派、航行情报服务、机场指挥。
通用航空航务技术专业就业前景如何该专业就业主要面向通用航空运输行业,在运行指挥控制技术领域,从事通用航空运行指挥、航空气象分析、航空情报服务、飞行制作、飞行动态监管、性能分析制作等工作。
通用航空市场前景广阔,毕业生可从事空中领航员、航空气象工程人员、飞行安全员、机组管理员、通航施工单位技术员、机场设施保障维护人员等工作。就业岗位专业性强、职业前景与成长性好、待遇丰厚。
简述民航法的发展历史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许可及相应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第五条 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符合通用航空发展政策;
(三)符合科学规划、市场引导、协调发展的要求;
(四)保障飞行及作业安全。第六条 开展以下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一)甲类 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石油服务、直升机引航、医疗救护、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
(二)乙类 空中游览、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航空探矿、航空摄影、海洋监测、渔业飞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电力作业、航空器代管、跳伞飞行服务;
(三)丙类 私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护林、航空喷洒(撒)、空中拍照、空中广告、科学实验、气象探测;
(四)丁类 使用具有标准适航证的载人自由气球、开展空中游览;使用具有特殊适航证的航空器开展航空表演飞行、个人飞行、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喷洒(撒)、电力作业等经营项目。
其他需经许可的经营项目,由民航局确定。
抢险救灾不受上述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保障业务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第八条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购买或者租赁不少于两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
(三)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的航空人员;
(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
(二)申请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材料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一年内再次申请的;
(三)申请人因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撤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后,三年内再次申请的;
(四)申请人收到不予许可决定后,基于同样事实和材料再次提出经营许可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向企业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申请,按规定的格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合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的购租合同;
(四)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装配的机载无线电台的执照;
(五)驾驶员的执照,以及与申请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或者等效证明文件;
(六)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投保文件或者等效证明文件。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通用航空航务技术专业就业方向
您好!所谓通用航空,指的是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图1)。
我国通用航空的发展历程
我国通用航空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12年航空界先驱冯如驾驶自制的飞机在广州燕塘进行的飞行表演。
这次飞行表演距离1903年12月17日美国莱特兄弟首次完成世界上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动力飞行仅有不到十年的时间,表明我国通用航空事业起步较早,航空事业发展的序幕也由此拉开。
1931年6月2日,浙江省水利局租用的德国汉莎航空公司的米赛什米特M18-D型飞机,在钱塘江支流浦阳江36公里河段进行的航空摄影,是大陆首次进行的通用航空商业活动,标志着我国通用航空事业迈入了新的阶段。
建国之后,我国通用航空事业得到了迅猛发展。
1951年5月22日,应广州市 *** 的要求,民航广州管理处派出一架C-46型飞机,连续两天在广州市上空执行了41架次的灭蚊蝇飞行任务,揭开了大陆通用航空发展历史的新篇章。
1952年大陆组建立了第一支通用航空队伍——民航局航空农林队,拥有10架捷克制爱罗-45型飞机,职工60余人,当年飞行总量为959小时,专供通用航空生产作业的机场或起降点约40个。
此后,在全国各地陆续成立了以农林业飞行为主的14个飞行队,后来又成立了专为工业、农业、海上石油等服务的通用航空公司,大陆通用航空业的规模逐步壮大。
我国通用航空的发展现状
我国通用航空业无论从作业完成情况还是运营能力和市场发展状况看,均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1)通用航空生产作业情况:截至2007年,我国通用航空年作业飞行小时数达到109570小时,自1996年以来,年平均增长速度超过11.7%;
2)通用航空运营能力状况:
·机队规模:截至2007年,我国通用航空飞机达到813架(含教学训练、机场校验飞机、直升机),创历史最高水平
·飞行员:截至2006年底,民航全行业持有有效飞行驾驶员执照的飞行人员共16031人,其中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6901,商用驾驶员执照的7757人,私用驾驶员执照的1373人。
·机场数量:截止到2005年底,我国共有通用航空机场68个,临时机场(起降点)329个。
3)通用航空活动主体状况:截止到2006年底,中国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企业为69家,此外,已批准筹建通用航空企业30家。
已办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登记的单位12 家,自然人2个,全行业从业人员近8000人。
4)通用航空经营项目分类:按照《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6号)的规定,目前中国通用航空经营项目分类如下:
分类具体项目甲类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空中游览、公务飞行、私用或商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直升机引航作业、航空器代管、出租飞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乙类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丙类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
5)通用航空市场发展状况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通用航空市场也得到了迅猛发展。
据统计,近十年来,我国通用航空市场规模扩大了将近1倍,2006年达到了17.9亿元人民币(表1)。
于此同时,通用航空市场结构也在发生着变化:传统通用航空经营项目(航空摄影、航空探矿、人工降水、航空护林、飞机灭蝗、农林化飞行等)的份额在逐步下降,已经由1996年以前的75%以上降至40%以下;而新兴作业项目(石油服务、公务飞行、医疗救护、培训飞行等等)的市场需求则逐年增长,到2006年市场份额已上升至60%以上。
表1:2006年通用航空市场状况
项目名称分类用户单位供求方式市场规模经费来源航空摄影、航空探矿工业航空大陆基础地理信息、国土信息主管部门招投标约2.5亿元人民币财政投入石油服务工业航空大陆及外国石油公司招投标约8.1亿元人民币市场支付电力服务、作业工业航空大陆电力总公司招投标约0.7亿元人民币市场支付航空护林农林业航空林业护林防火主管部门签订合同约0.8亿元人民币财政投入人工降水农林业航空气象主管部门签订合同约2.8亿元人民币财政投入飞机播种农林业航空相应主管部门签订合同约0.6亿元人民币财政投入飞机灭蝗农林业航空农业主管部门签订合同约0.3亿元人民币财政投入农林化飞行农林业航空农户签订合同约0.4亿元人民币市场支付公务飞行、出租飞行、医疗救护、空中游览通用航空运行具体客户签订合同约1.1亿元人民币市场支付飞行驾驶执照培训通用航空运行具体客户签订合同约0.6亿元人民币市场支付
6)通用航空法规体系:
近年来,我国在《民航法》的基础上,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通用航空市场准入、运行标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图3)。
7)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机构现状
目前民航行业管理体系为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两级 *** 部门,实行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图4)。
其中,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为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派出机构。
民航地区管理局包括,民航华北、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和新疆地区管理局,共7个。
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共33个。
8)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虽然经过长期的发展,我国的通用航空业已经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相比,中国通用航空的差距还较为明显(表2、表3、图5)。
表2:中国通用航空与通航发达国家比较
中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巴西面积(万平方公里)9609631000770851人口(亿)132.990.3260.21.89国民生产总值(十亿美元)26001320013007801100GDP增长幅度10.7%2.9%2.8%4.6%3.7%通航飞机数量707224000310181111710310通航飞机年飞行小时9190127000000450000016950001500000运输航空飞机和通航飞机比例1:0.671:321:611:341:24通用航空机场数量2171998317004612498
表3:通用航空中美比较
项目中国美国飞行总量约26万小时(包括作业11.4和院校训练约14.6)2770.5万小时,累计飞行小时占民用飞机总飞行小时的80%。
私人飞行占33%,训练飞行占15.6%,公务飞行占11.2%。
运营主体
数量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企业为74家,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登记的单位14家,自然人2个。
1.5万家公司拥有自己的通用航空飞机进行公务航空,约2.5万架通用航空飞机由个人驾驶进行商业飞行,约10万架飞机为私人使用。
飞行员
数量持商用驾驶员执照的通用航空飞行人员2237人,私用驾驶员执照的1409人。
近70万名飞行员,其中通用航空飞行员约59.7万人机队规模801架(飞机677架,直升机124架)22.2万架(其中飞机18.2万架,直升机9159架)机场数量通用航空机场、临时起降点共有398个(其中,通用航空机场69个、临时起降点329个)18000个可供通用航空飞机、直升机起降的机场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通用航空业已经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态势:行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体系不断完善、管理机构也日趋成熟。
而且,在可以预见的未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对通用航空的需求也将日益增加,这种增长趋势也仍将继续。
但是,从整体来说,目前我国通用航空的发展水平与世界先进国家的水平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实力,统筹规划、协调发展,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发展通用航空业,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早日成为令世界瞩目的航空业大国。
通用航空是干什么的
航空公司、通用航空运输行业。
1、航空公司:主要提供机长、副机长、乘务员、机务人员等多个职位。
2、通用航空运输行业:主要从事通用航空运行指挥、航空气象分析、航空情报服务、飞行制作、飞行动态监管、性能分析制作等工作。
通用航空General Aviation,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国家空管委办公室空管局副局长马欣在2012年11月13日开幕的第九届中国国际航空航天博览会上指出,中国将从明年开始,全面推进通信指挥和对空监视设施建设,逐步形成监管、行业指导、市场化运作、全国一体化的低空空域管理运行和服务保障体系。中国通用航空迎来发展机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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