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谁有重庆的天气(十一月27-30日)

2.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0修正)

3.重庆市总太阳辐射和散射辐射数据在哪里下载

重庆气象共享平台下载_重庆气象共享平台

西部(重庆)科学城正在积极推进气象科技创新中心的规划和建设工作。根据您提供的内容,重庆市气象局已经在推动相关项目,旨在加快建设重庆国家气候观象台、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平台等,以期建立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气象科技创新中心。这样的举措将全面提升重庆气象科技创新能力,符合《重庆市气象发展“十四五”规划》的指导方针。具体到规划是否已经完全落地,我没有最新的信息。但是,考虑到部门通常会按照既定稳步实施重大项目,我们可以合理推测相关设施应该正在建设或已部分完成。若要了解最新的进展情况,建议直接咨询重庆市气象局或查看其官方网站上的最新公告和新闻报道。

谁有重庆的天气(十一月27-30日)

重庆市气象信息与技术保障中心是重庆市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市气象局为厅级单位,其下属单位也一般为正处级单位。

重庆市气象局设立了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科技减灾处、监测网络处、财务处、人事教育处、监察审计处(与党组纪检组合署办公)等6个职能处室和离退休干部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与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合署办公)等2个工作部门。

建立了气象台、气候中心、信息技术保障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科研所、结算中心、气象中心、气象科技中心等8个直属单位,人工降雨防雹办公室、农业气象中心、防雷中心等3个地方气象事业机构以及社团组织重庆市气象学会。

扩展资料:

主要职能:

1、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按照职责权限审批气象台站调整;组织管理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活动。

3、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管理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4、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同级人民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5、负责向同级人民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和推广应用气候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百度百科-重庆市气象局

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0修正)

11月27日 多云 8到14度

11月28日 晴 11到17度

11月29日 晴 11到18度

11月30日 晴 8到16度

12月1日 晴转小雨 7到18度

重庆市总太阳辐射和散射辐射数据在哪里下载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范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重庆市气象条例》和《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是指各种气象情报、气象预报、气候预测、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其他气象资料等。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气象信息服务的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的管理工作。市、区县(自治县)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气象信息服务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气象信息分为以下三类:

(一)为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防灾减灾管理部门决策需要提供的,以及为国防建设、国家安全需要提供的决策性气象信息;

(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各种短期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指数预报、火险等级气象预报、环境气象条件预报和地质灾害气象条件预报、重要天气报告、气象情报等公众气象信息;

(三)为社会用户提供的其他专业、专项气象信息。

气象信息服务实行分类管理。第六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为市级领导机关和防灾减灾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性气象信息服务。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责任区域,负责为区县(自治县)领导机关和防灾减灾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性气象信息服务。

对大风、暴雨、雷电、冰雹等突发性灾害天气信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和通报。

为国防建设、国家安全需要提供的决策性气象信息服务,按照院气象主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决策性气象信息服务应当准确、及时、主动。

决策性气象信息服务为无偿服务。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决策性气象信息属于内部资料。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在管理和使用决策性气象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九条 公众气象信息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以下规定向社会发布:

(一)市气象台负责发布全市范围内的公众气象信息;

(二)区县(自治县)气象台站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的公众气象信息;

(三)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众气象信息、国外公众气象信息需要在本市媒体上传播的,由市气象台统一发布。第十条 其他专业、专项气象信息的服务,按照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信息只能供本系统使用,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或在公共媒体上传播。第十二条 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探讨气象信息的预测预报结论和意见,可在各级气象台站组织的气象信息预测预报讨论会和其他专业会上发表或者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但不得以其他形式自行向社会公众发布。第十三条 提供和发布气象信息必须使用符合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统一的标准、规范用语和规程,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订正。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主要车站、码头、高速公路、大型桥梁和户外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社会公众气象预警标识,及时发布暴雨、雷电、大风、高温、寒潮等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制订社会公众气象预警标识设置方案,报人民批准后执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毁损社会公众气象预警标识。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和报纸,应当安排专门时间或版面,每天定时播发或刊登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公众气象信息。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警报、火险等级气象预报、可能引起地质灾害的气象预报、影响环境质量的气象预报以及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等,应当及时安排增播或者插播。

电视台在接到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后,应在电视屏幕显要位置设置气象预警标识。

广播、电视台站和报纸需要更改气象信息的播出时间,应当事先征得提供气象信息的气象台站的同意。第十六条 气象信息节目由发布该气象信息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各级气象台站应当保证气象信息节目制作的质量。第十七条 电信、通讯等单位应当保障公众气象信息电话和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传递畅通。

可以通过气象数据平台查询全球任意单点和省/直辖市、市、县/区级区域小时级辐射数据。

数据参数

地表水平辐射:射入地表单位水平表面的太阳辐射总量

直接辐射:指太阳圆面和离太阳最近的区域(以太阳为中心5度的太阳圆面)放射出来的直射太阳辐射

散射辐射:指太阳光在穿过大气层到达地面过程中遇到云、气体分子、尘埃等产生散射,以漫射形式到达地球表面的辐射能

数据来源:羲和能源大数据平台(xihe-ener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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