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恶劣的气候属于谁的责任_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
1.施工合同中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是什么?
⑴ 新疆工程施工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如何界定请帮忙
建议你考虑以下几点:不可抗力这个有明确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自然现象诸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社会现象如战争、海盗、 *** 、 *** 行为等。恶劣气候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一般属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能预见的风险,所以这个一般是不能索赔的。当然有的恶劣的气候条件可以导致一些山崩地崩滑坡等自然灾害,这个一般属于业主应承担的风险,施工单位可以索赔的。所以在合同管理中区分好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和应承担的风险范围,这个是处理索赔很重要一点。主要是要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异常恶劣天气的判别标准,比方说新疆冬季户外是不能施工的,可以明确规定气温低至多少度就停工,新疆的雨很少有下好几天的,但也不排除意外因素,比方说新疆南疆还经常发洪水。多从几个方面考虑吧,越详细越好,否则被人索赔的滋味不好受啊。
⑵ 常见的不利气象条件有什么呢
殧渿摐殝h蠢于郑A、静风B、小风 C、逆温 D、熏烟
⑶ 新疆工程施工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如何界定
这个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约定,具体到合同条款中,应该列入“不可抗力”范围,你问的这个问题,其实我觉得是工程施工合同中常遇到的头疼问题,这个需要你和发包方在合同中事前约定,现在因为这个产生的纠纷已经太多了。
建议你考虑以下几点:
不可抗力这个有明确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自然现象诸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社会现象如战争、海盗、 *** 、 *** 行为等。恶劣气候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一般属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能预见的风险,所以这个一般是不能索赔的。当然有的恶劣的气候条件可以导致一些山崩地崩滑坡等自然灾害,这个一般属于业主应承担的风险,施工单位可以索赔的。所以在合同管理中区分好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和应承担的风险范围,这个是处理索赔很重要一点。
主要是要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异常恶劣天气的判别标准,比方说新疆冬季户外是不能施工的,可以明确规定气温低至多少度就停工,新疆的雨很少有下好几天的,但也不排除意外因素,比方说新疆南疆还经常发洪水。
多从几个方面考虑吧,越详细越好,否则被人索赔的滋味不好受啊。
⑷ FIDIC条款“关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下的索赔
个人认为要看你们是用的什么合同版本,如果合同用的是菲迪克合同,那么菲迪克合同是规定了处理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所需的合理措施费,及合理利润。但是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你说的项目应该是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那么在2009年的时候新的《标准文件》还未实行,合同中应该没有关于“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规定,所以你的工程项目应该是不适用的。
但是现在,在必须招投标项目所使用的《标准文件》是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规定可以补偿工期与费用,但是“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约定。
⑸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损失由谁承担
这是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这是没有人负责的,肯定是自己承担。如果确实很严重,可能会有临时救助,但这不是赔偿,是救助。
⑹ 了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的大神,它之中关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规定或解释是什么
第一条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源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凡化工企业(包括化学矿山、化工机械、化工基建施工单位)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四条 企业要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企业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各部委的各有关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
⑺ 对不利气候条件,应如何索赔分别从能否索赔的判断和能索赔哪些费用和工期的角度进行分析。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具体范围,由专用合同条款进一步明确。当出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时,承包人有责任自行取措施,避免和克服异常气候条件造成的损失,同时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当发包人不同意延长工期时,可按有关“发包人的工期延误”的约定,支付为抢工增加的费用,但不包括利润。所以一般情况下不利气候条件是不能够索赔的,如果由于不利气候条件引发一些诸如山洪暴发等自然灾害,性质就发生变化了,变成不可抗力了,在不可抗力情况下,执行风险共担的原则,各方的损失各方自己负担,工期可以顺延。这里说的不可抗力的处理办法是根据我国国内施工合同范本的规定来的,FIDIC合同范本规定不一样,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⑻ 施工合同中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什么
1)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超过1天;
(2)风速大于___________m/s 的___________级以上台风灾害;内
(3)日气温超过38oC 的高温大于容3天;
(4)日气温低于-20 oC 的严寒大于3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10mm及以上;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⑼ 罕见的特大暴雨属于不可抗力还是属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罕见的特大暴雨属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⑽ l恶劣气候条件指哪些
恶劣天气是气象学上所指的发生突然、移动迅速、剧烈、破坏力极大的灾害性天气,主要有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局部强降雨、暴雪等。
几种常见的恶劣天气举例:
1、雷雨大风
雷雨大风,指在出现雷、雨天气现象时,风力达到或超过8级(≥17.2米/秒)的天气现象。有时也将雷雨大风称作飑。当雷雨大风发生时,乌云滚滚,电闪雷鸣,狂风夹伴强降水,有时伴有冰雹,风速极大。它涉及的范围一般只有几公里至几十公里。
2、冰雹
冰雹(Hail)也叫“雹”,俗称雹子,有的地区叫“冷子”,夏季或春夏之交最为常见。它是一些小如绿豆、黄豆,大似栗子、鸡蛋的冰粒。我国除广东、湖南、湖北、福建、江西等省冰雹较少外,各地每年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雹灾。尤其是北方的山区及丘陵地区,地形复杂,天气多变,冰雹多,受害重,对农业危害很大。猛烈的冰雹打毁庄稼,损坏房屋,人被砸伤、牲畜被砸死的情况也常常发生;特大的冰雹甚至能比柚子还大,会致人死亡、毁坏大片农田和树木、摧毁建筑物和车辆等。具有强大的杀伤力。雹灾是我国严重灾害之一。
3、龙卷风
龙卷风是在极不稳定天气下由空气强烈对流运动而产生的一种伴随着高速旋转的漏斗状云柱的强风涡旋。其中心附近风速可达100m/s~200m/s,最大300m/s,比台风(产生于海上)近中心最大风速大好几倍。龙卷风的破坏性极强,其经过的地方,常会发生拔起大树、掀翻车辆、摧毁建筑物等现象,甚至把人吸走。
4、局部强降雨、降雪
强降雨在气象学上一般称暴雨,或叫强降水,指降水强度很大的雨。强降雪同理。
施工合同中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是什么?
建设监理工程合同管理基础知识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建设监理工程合同管理基础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施工合同的订立
一、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付林、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其他。
2、几个文件的含义:
1)、中标通知书:具体写明承包的施工标段、中标价、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和中标人的项目经理名称。项目经理履行合同时必须到位;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仅是投标人置于投标文件首页的保证中标后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按照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的承诺文件;
二、 订立合同时需要明确的内容
1、施工现场范围和施工临时占地
2、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和数量
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范围: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属于发包人的责任;不利气候条件对施工的影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
5、物价浮动的合同价格调整:
1)、基准日期:通用条款中指的是投标截止日前第 28 天。承包人以基准日之前的价格编制投标报价,合同中调价公式中的价格指数来源于基准日的价格;基准日期后法律法规包含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成本发生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2)、调价价款:12 个月以内的简明施工合同没有调价条款;12 个月以上的施工合同应设有调价条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分担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公式法调价仅适用于工程量清单中按单价支付部分的工程款,总价支付部分不考虑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的影响。
三、 明确保险责任
1、 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1)、办理保险的责任:标准合同和简明施工合同均规定有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承担办理保险的费用。
2)、如果用平行发包的方式分别交由多个承包人施工,应由发包人投保为宜;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无论是由承包人还是发包人办理保险,均必须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标。
施工准备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 发包人的义务
1、 提供施工场地:
1)、施工现场:发包人及时完成施工场地的征用、移民、拆迁工作;
2)、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的相关资料:发包人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但不对承包人据此判断、推论错误导致编制施工方案的后果承担责任;
3)、现场外的道路通行权
2、 组织设计交底
3、 约定开工时间
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 合同履行涉及的几个时间期限
1、 合同工期:承包人在投标函内承诺完成合同工程的时间期限,以及按照合同条款通过变更和索赔程序应给予顺延工期的时间之和。是判定承包人是否按期竣工的标准。
2、 施工期:开工通知写明的开工日起算,至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止。是判定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的依据。
3、 缺陷责任期:自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起算,一般为一年。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有缺陷工程或部位,在修复检验合格日前已经经过的时间归于无效,重新计算缺陷责任期,但延长时间在内的缺陷责任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 2年。
4、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起算。
二、 施工进度管理
1、 合同进度的'动态管理:承包人可以主动提交修改合同进度的报告;监理人也可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合同进度的指示。
2、 可以顺延合同工期的情况:
1)、发包人原因:
①、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②、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③、 发包人延迟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④、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⑤、 提供图纸延误;
⑥、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应正确区分气候条件对施工进度影响的责任;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停工是否影响总工期。
3、 承包人原因的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 3%;
4、 暂停施工:
1)、承包人责任的暂停施工:
①、 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②、 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国产合同类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③、 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2)、发包人责任的暂停施工:
①、发包人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停工损失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
③、协调管理原因:如两家施工单位工序冲突,需要一家暂停;
④、行政部门的指令。
5、 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双方通过协商达成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内容包括:承包人修订进度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而取的赶工措施;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所需增加的合同价款;提前竣工应给承包人的奖励(建议为发包人实际效益的20%)。
三、 施工质量管理
1、质量责任:发包人或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各自承担造成的费用和工期延误;
2、承包人的管理
2—1:项目部人员管理
1)、质量检查制度: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和专职质检员;
2)、规范施工作业的操作程序:加强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3)、撤换不称职的人员。
2—2:质量检查
1)、材料和设备检验;
2)、施工部位的检查:承包人认真执行自检、互检和工序交叉检验制度,做好工程隐蔽前的资料检查;
2—3、现场工艺试验。
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试验
1)、与承包人的共同检验和试验:承包人递交共同检验报告,如果监理人无故不参加,承包人可单独检查和试验,将记录递交监理人签字后继续施工。监理人不得拒签。
2)、监理人指示的检验和试验:材料、设备和工程、隐蔽工程的重新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合格由发包人承担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4、对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管理:发包人到货前 7 天通知承包人。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保管和施工现场内的二次搬运费用。
5、对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控制:承包人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
四、 工程款的支付管理
1、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的区别:签约合同价是写在协议书和中标通知书内的固定价格,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价格是承包人最终完成区别施工和保修义务后应得的全部合同价款,只有在最终结算时才可以确定合同价格。
2、 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的款项:
1)、暂估价: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暂列金额: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
3)、费用和利润: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的如果属于发包人也无法合理预见或克服的情况,应补偿费用但不计利润;若属于发包人应予控制而未做好的情况如图纸资料错误导致的放线返工则应补偿费用和合理利润。
3、 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承包人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4、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进度付款的申请单:包括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变更金额;索赔金额;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本次扣减的质量保修金;
2)、支付证书: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如扣除质量不合格部分的工程款。
3)、进度款支付: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 施工安全管理
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几个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工程或者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以及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赔偿。
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合同约定的安全专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已包括在相关的合同价格中;因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商定或确定的方式予以补偿。
承包人对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3、 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①、通知: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立即通知发包人;
②、及时取减损措施:事故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并保护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③、报告:及时如实的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取的紧急措施。
六、 变更管理
1、 变更范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 监理人指示变更:
1)、直接指示的变更:属于必须实施的变更,如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提高质量标准、设计错误需要进行设计修改、协调施工中的交叉干扰等。无需征求承包人的意见,发包人同意后发出变更指示要求承包人完成。
2)、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的变更:属于可能发生的变更。如增加承包范围外的新增工作或改变合同文件中的要求等。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承包人如果同意实施,提交书面变更建议书(实施、措施、竣工时间、费用);如果不同意,说明理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
3、 承包人申请变更:
1)、建议变更: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提出可能降低合同价格、缩短工期或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2)、要求变更:监理人提供的图纸或文件提高了工程质量标准、增加工作内容、工程位置变化或尺寸发生变化等主动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与发包人沟通,14天内回复。
4、 变更估价: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 14 天内报报价书;监理人收到报价书后 14天内商定或确定价格。
5、 不利物质条件的影响: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不包括气候条件。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变更对待;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承包人因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发包人承担。
七、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战争。
2、不可抗力发生后的管理:
1)、通知及取措施: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任何一方没有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部分承担责任;不可抗力结束后 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和有关资料。
2)、不可抗力的损失承担原则:
①、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的设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③、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相关费用;
④、停工损失有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⑤、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迟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发包人承担。
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责任方承担。
八、 索赔管理
1、承包人的索赔:
1)、承包人在引起索赔发生后 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逾期作废;
2)、承包人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
3)、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 42天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承包人接受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在做出处理结果答复 28天内完成赔付;不接受按争议解决。
4)、竣工阶段发包人接受了承包人递交并经监理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承包人不能再对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的事项提出索赔要求;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发生的索赔。合同终止后承包人失去索赔权利。
2、发包人的索赔:包括承包人应承担的赔偿扣款和缺陷责任期的延长;发生索赔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没有天数的限制)
九、 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包人可以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
2)、对于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天内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协议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违约情况: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持续时间超过 56天以上;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2)、发包人违约的处理
①、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除了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无力履行的情况外,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通知后 28天内仍不履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暂停施工 28天内仍不纠正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②、 违约解除合同:属于发包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合同的情况。
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28天内应支付的费用:
①、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②、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③、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发包人尚未支付的金额;
④、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员的赔偿;
⑤、由于接触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⑥、质保金和履约担保。
十、签订前管理
主要是对承包方的资格、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预审。预审的主要内容:
1)必须有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签发的,具有承包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资质等级证书。
2)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注册,发给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承包企业。
3)具有对拟发包的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能力,包括施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素质,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4)财务情况。包括资金情况,特别是流动资金情况,以及近几年经营效益。
5)社会信誉,包括已承接的施工任务及完成情况、合同履约情况。
对承包方的资格预审,招标工程可以通过招标预审进行;非招标工程可通过社会调查进行。经过对承包方的资格审查,认为可以将建设工程委托其施工,就可以与其进行签订合同谈判。经过谈判后,双方对施工合同内容取得完全一致意见后,即可正式签订合同文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施工合同就正式生效。
十一履行管理
发包方的履行管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管理:
1)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应尽义务。只有这样,才能有权要求承包方履行合同。
2)按施工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在施工合同履行管理中,发包方主要行使工期控制权、质量检验权和数量验收。
3)按施工合同行使竣工验收权和履行工程竣工结算义务。
4)发包方的档案管理应按照国家《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建档保管。
;方面综合加以认定:
1、不可预见性。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在正常情况下,对于一般合同当事人来说,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合同当事人就应预见到;如果对该种的预见需要有一定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则该合同的当事人就应该预见到。
2、不可避免性。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一个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则该就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就不是不可抗力。
4、履行期间性。对某一个具体合同而言,构成不可抗力的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如果一项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迟延而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则不能构成这个合同的不可抗力。构成一项合同的不可抗力,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