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_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
1.预警级别颜色四级顺序是什么?
2.齐齐哈尔市人民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3.甘肃省防雷审批手续
4.怎样去气象局审批空飘气球?
5.长沙市人民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市本级年检项目目录的决定
1. 考护师需要什么条件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护士职务满5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护士职务满3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
护师的职责:
护师的工作职责与护士没有明显的差异,但是在一个护理组中可能分工不同。即具有一般的护理工作的操作能力,可以独立完成护理任务。
1 、在病房护士长领导下和本科主管护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2 、参加病房的护理临床实践,指导护士正确执行医嘱及各项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 、参与病房危重、疑难病人的护理工作及难度较大护理技术操作,带领护士完成新业务、新技术的临床实践。
4 、协助护士长拟定护理,参与病房管理工作。
5 、参加科主任护师、主管护师组织的护理查房、会诊和病历讨论。主持本病房的护理查房。
6 、协助护士长负责本病房护士和进修护士的业务培训,主持编写教材并担任讲课。对护士进行基础考核。
7 、协助护士长指定本病房的科研、技术革新,提出科研课题,并组织实施。
8 、对病房出现的护理差错、事故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护理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或符合条件。
报名条件中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报名参加2015年度护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取得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2. .从2011年度起,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取消护理学(初级士,原专业代码003),相关专业考生需
就是说,原来护理院校毕业了,您应该参加的是卫生资格考试中的初级士(代码003)考试,从而取得护士资格;但2011年改革了,这个考试不再属于卫生资格考试,独立成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您学护理后想取得护士资格,就需要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这个考试现在具体办法还没有出,现在也不能报名(不和初级护师、中级主管护师一起考了),您耐心再等一段时间,还是关注中国卫生人才网的下一步通知。
3. 已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有哪些
2016年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证书项目
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61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3项,其中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38项)
1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
交通运输部
准入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院令第293号)
取消
2
潜水人员从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9年第3号)
取消
3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资格
农业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院令第4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取消
4
民航计量检定员资格
中国民航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55号)
取消
5
考古发掘领队资格
国家文物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院令第377号)
取消
6
中国物流职业经理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617号)
取消
7
中英合作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617号)
取消
8
注册人力管理师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中国人力开发研究会章程》
取消
9
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章程》
取消
10
人力测评师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中国人力开发研究会章程》
取消
11
电子行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12
单片机设计师职业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授权中国电子企业协会在全国IC设计从业人员中开展IC设计师、单片机设计师技术培训的批复》(信电职监字〔2006〕41号)
取消
13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当前城市雕塑建设中几个问题的规定》((86)城雕0008号)
《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文艺发〔1993〕40号)
取消
14
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在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开展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中设协字〔2007〕第12号)
取消
15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558号)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21号)
取消
16
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
交通运输部
水平评价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
取消
17
水文、水调查评价上岗资格
水利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院令第496号)
《水文水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
取消
18
尘肺诊断医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
取消
整合为“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资格”
19
职业中毒诊断医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
取消
20
物理因素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
取消
21
全国职业性放射病诊断医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卫便函〔2004〕3号)
取消
22
化学品毒性鉴定专家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卫法监发〔2000〕420号)
《关于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7号)
取消
23
职业卫生专家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
取消
2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人员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
取消
25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编制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
《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9号)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取消
26
金融专业英语
中国人民银行
水平评价类
《关于建立<金融专业英语证书考试制度>的通知》(银发〔1994〕107号)
取消
27
煤炭行业监理工程师
中国煤炭
建设协会
水平评价类
《煤炭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煤规字〔1995〕第51号)
取消
原实施单位为院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
28
煤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中国煤炭
建设协会
水平评价类
《煤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煤规字〔1995〕第172号)
取消
29
物流师和购师
中国物流与购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开展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通知》(物联培字〔2003〕116号)
《关于开展购与供应链管理国际资格认证和注册购师资格认证的通知》(物联培字〔2005〕35号)
取消
30
铸造工程师
中国铸造协会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31
汽车营销师
中国汽车
工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试行<汽车营销师职业标准>的通知》(中汽协字〔2005〕34号)
取消
32
冶金行业造价师
中国钢铁
工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21号)
取消
33
石油和化工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师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原实施单位为院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
34
石油和化工行业能源管理师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在石油和化工行业试行能源管理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中石化协人发〔2006〕307号)
取消
35
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全国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中电建协〔2005〕25号)
取消
36
电力施工建设企业项目经理岗位资格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电力工程项目经理职业岗位资格管理办法》
取消
37
电力建设工程调试职业资格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3版)》(中电建协调〔2013〕7号)
取消
38
产权交易职业资格
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
水平评价类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取消
39
广告师、助理广告师
工商总局、人力
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5号)
取消
40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作业人员资格
中国气象局
水平评价类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关于防雷专业技术和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气办发〔2004〕19号)
取消
41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
中国气象局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42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
国家文物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院令第377号)
取消
43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员
中国铁路总公司
水平评价类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建协〔2003〕13号)
取消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18项,均为水平评价类)
1
糖果工艺师
人力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6增补本)
取消
2
珠心算教练师
人力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5增补本)
取消
3
商品储运员
人力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4
咖啡师
人力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6增补本)
取消
5
厨政管理师
人力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7增补本)
取消
6
冲印师
人力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7
木偶制作员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8
设备机械员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9
舞台音响效果工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0
拷贝检片员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1
拷贝字幕员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2
营林试验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3
装卸归楞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4
木材防腐师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6增补本)
取消
15
木材及家具检验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6
旅店服务员
中国商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7
浴池服务员
中国商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8
人造花制作工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4. 卫生专业资格考试心血管内科学中级题库(绿网先锋考试网在线考试)标准班题库目录是
我是学员孙志,感觉这次考得不错,想对网校所有老师说声“谢谢”!特别是绿网先锋考试网老师!讲得太棒了!
5. 怎样才能成为上海户口
获得上海户口的途径主要包括人才引进、夫妻政策和居住证政策。
1、人才引进程序:
(1)由单位备齐材料报市、区、县人事局审核批准,出具“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凭“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上海落户地所属区、县公安分局户政科办理“准迁证”;
(3)凭“调令”和“准迁证”到原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办理工作调动、户口迁出和档案转递手续;
(4)来沪报到并办妥档案转递手续后,凭《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由承办部门出具“申报户口证明信”;
(5)到上海落户地派出所或警署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2、夫妻分居政策:夫妻双方有一方是上海户口,另一方至多结婚5年就可以办理上海户口;
3、居住证满7年转户口具体条件按照规定,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6.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中药学只认可这个专业吗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101 药学
102 中药学
103 口腔医学技术
104 放射医学技术
105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106 病理学技术
107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108 营养
109 理化检验技术
110 微生物检验技术
111 病案信息技术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201 药学
202 中药学
203 护理学
204 中医护理学
205 口腔医学技术
206 放射医学技术
207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208 病理学技术
209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210 营养
211 理化检验技术
212 微生物检验技术
213 病案信息技术
214 输血技术
215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301 全科医学
302 全科医学(中医类)
303 内科学
304 心血管内科学
305 呼吸内科学
306 消化内科学
307 肾内科学
308 神经内科学
309 内分泌学
310 血液病学
311 结核病学
312 传染病学
313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314 职业病学
315 中医内科学
316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317 普通外科学
318 骨外科学
319 胸心外科学
320 神经外科学
321 泌尿外科学
322 小儿外科学
323 烧伤外科学
324 整形外科学
325 中医外科学
326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327 中医肛肠科学
328 中医骨伤学
329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330 妇产科学
331 中医妇科学
332 儿科学
333 中医儿科学
334 眼科学
335 中医眼科学
336 耳鼻咽喉科学
337 中医耳鼻喉科学
338 皮肤与学
339 中医皮肤与学
340 学
341 肿瘤内科学
342 肿瘤外科学
343 肿瘤放射治疗学
344 放射医学
345 核医学
346 超声波医学
347 学
348 康复医学
349 推拿( *** )学
350 中医针灸学
351 病理学
352 临床医学检验学
353 口腔医学
354 口腔内科学
355 口腔颌面外科学
356 口腔修复学
357 口腔正畸学
358 疼痛学
359 重症医学
360 生育
361 疾病控制
362 公共卫生
363 职业卫生
364 妇幼保健
365 健康教育
366 药学
367 中药学
368 护理学
369 内科护理
370 外科护理
371 妇产科护理
372 儿科护理
373 社区护理
374 中医护理
375 口腔医学技术
376 放射医学技术
377 核医学技术
378 超声波医学技术
37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380 病理学技术
38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382 营养
383 理化检验技术
384 微生物检验技术
385 消毒技术
386 心理治疗
387 心电学技术
388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389 病案信息技术
390 输血技术
391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7. 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有没有"中西结合骨伤科副主医师"中西结合骨伤科主治医师晋升怎么办
您好,中级职称里中西医结合的就只有中西医结合内科和中西医结合外科,没有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建议您先看清楚您的中级职称是什么专业。
晋升高级职称时要对应所在科室和中级职称。
8. 陕西省职称晋升目录内杂志有哪些吉林医学能发吗在哪里可以快点发表
可以发
信息来源:创新医学网
全省地市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及医疗卫生单位:
正高级资格论文发表要求:在省级及以上科技类期刊发表论文2篇,均为第一作者;副高级资格论文发表要求:在省级及以上科技类期刊发表论文2篇,限前2名作者,其中第一作者至少1篇;
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及二级医疗卫生单位(仅限职工医院):
正高级资格论文发表要求:在省级及以上科技类期刊发表论文2篇,均为第一作者;副高级资格论文发表要求:在地市级以上科技类期刊或在国家(际)级学术会议报告论文2篇,限前2名作者;
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
副高级资格论文发表要求:在地市级以上科技类期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报告论文、专业文章2篇,限前3名作者;
特别提示:
1.陕西省卫生职称评审认可的中文生物医学期刊目录之内
2、全文字数正高级一般不少于1500字,副高级不少于1000字。
9. 绿网先锋考试网的卫生专业资格考试全科医学中级题库(在线考试)标准班目录
我听过网校的免费试听课件后,我觉得特别好,觉得网上讲课讲得很不错,而且老师讲课的风格我很喜欢,都很精彩!我是第一年报临床医师资格考试,相信我能通过考试,我相信只要我能跟上老师,多做点题,我想一定会成功的。每个人都渴望成功,让我们一起努力吧!
10. 国家职业资格认证中心 这个机构颁发的证书有没有用
没有用,不是官方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国家认可的证书只有一个地方盖章签发,就是人力与社会保障部。(人力与劳动部已经合并统一称为人力与社会保障部),这类全国认可的证书可以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上查询到。
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是一个企业。不是官方的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单位,其发放的证书不具有普遍性。
人社部负责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10)中级卫生资格目录扩展阅读
人社部主要职责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国家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和省部级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党中央、院名义开展的国家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人力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拟订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管理制度。
(十三)完成党中央、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预警级别颜色四级顺序是什么?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20号)C章特殊的飞行运行第91.217条适航审定为初级类航空器的运行限制任何人不得驾驶初级类航空器为取得报酬或租金而进行商业性载客飞行。H章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要求第91.70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应当经局方按照本章审定合格并获得局方颁发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方可使用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以取酬或出租为目的的商业航空飞行。第9l.733条对空中游览飞行的附加要求(a)除自由气球外,实施空中游览飞行的航空器的起飞和着陆必须在同一起降点完成,该起降点必须在运营人的运行规范中得到批准,并且航空器在飞行时距起降点的直线距离不得超过40千米。对于使用自由气球实施的空中游览飞行,其飞行区域必须在运营人的运行规范中得到批准,每次飞行的起飞和着陆地点必须包含在该区域之内。(b)初级类飞机、滑翔机以及局方规定的某些特定型号航空器不得用于空中游览飞行。O章超轻型飞行器第91.1301条适用范围本章规定了管理超轻型飞行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规则。在本章中,超轻型飞行器是指由单人驾驶,仅用于或体育活动、不需要任何适航证的空中飞行器具,并且符台下列条件之一:(a)如无动力驱动,空机重量小于71千克(155磅);(b)如有动力驱动,应当满足下列限制:(1)空机重量小于116千克(254磅),不包括在遇险时使用的漂浮和安全装置;(2)燃油容量不超过20升(5美制加仑);(3)全马力平飞中,校正空速小于100千米/小时(55海里/小时);(4)发动机停车后的失速速度不超过校正空速45千米/小时(24海里/小时)。第91.1303条检查的要求(a)在局方要求时,按照本章运行超轻型飞行器的任何人应当允许局方检查其飞行器是否适用于本章的规定。(b)在局方要求时,超轻型飞行器的驾驶员或运营人应当提供表明该超轻型飞行器只遵守本章规定的可靠证据。第91.1305条偏离需要偏离本章要求实施运行的任何人应当持有局方颁发的书面偏离批准文件。第91.1307条合格证和登记(a)超轻型飞行器及其部件和设备不要求按航空器适航审定标准进行审定,也不要求具有适航证。(b)局方对驾驶超轻型飞行器的人员没有航空知识、年龄及经历的具体要求,也不要求其具有航空人员执照及体检合格证。(c)超轻型飞行器不要求国籍登记或喷涂任何标志。第9l.1309条有危害的运行(a)任何人不得以可能对他身或财产产生危害的方式运行超轻型飞行器。(b)任何人不得允许从超轻型飞行器上以对他身或财产产生危害的方式投放物体。第91.1311条昼间运行(a)超轻型飞行器只允许在日出至日落之间运行。(b)如果超轻型飞行器装有工作良好的防撞灯,且至少在5公里可见,仍可在公布的日出时问前30分钟和公布的日落时间后30分钟的黎明和黄昏运行该飞行器。第91.1313条在航空器附近运行的规则(a)运行超轻型飞行器的人员应当保持警觉,观察并避开其他航空器,并且将航行优先权让给所有航空器。(b)任何人不得以可能对其他航空器产生碰撞危险的方式运行超轻型飞行器。(c)有动力的超轻型飞行器应当将航行优先权让给无动力的超轻型飞行器。第9l.1315条在人口稠密区上空运行任何人不得在城市、集镇、居民区的人口稠密区或任何露天人群集会上空运行超轻型飞行器。第91.1317条在特定空域里的运行未经空中交通管制事先批准,任何人不得在管制空域内运行超轻型飞行器。第91.1319条在空中危险区、空中禁区或空中限制区的运行未经使用或控制空中危险区、禁区或限制区机构的批准,任何人不得在空中危险区、禁区或限制区内运行超轻型飞行器。第91.1323条地面目视参考在不能看清地面目视参考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运行超轻型飞行器。第91.1325条飞行能见度和距离云的要求任何人不得在飞行能见度或距云距离小于本规则第91.155条要求的基本目视飞行规则最低天气标准时运行超轻型飞行嚣。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院、中央令371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四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六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七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第十二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及有关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规定。第四十一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lO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1个月至3个月、暂扣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飞行执照的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二)未按批准的飞行飞行的;(三)不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的;(四)未经批准飞入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的。航空体育运动管理法(1991年8月1O日国家体委令第l5号发布)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使用民用航空器和航空运动器材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包括飞机、直升机、滑翔机、载人气球、等。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管理本地区的航空体育运动。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发布的航空法规及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有关航空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对本地区航空体育运动的管理。第六条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航空运动学校、航空运动训练基地、航空体育俱乐部等)和个人,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主管外,还应根据开展不同的航空运动项目分别接受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接受当地空中交通管制、无线电管理等主管部门有关业务工作的管理。第七条从事除航空模型普及活动以外的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报告并登记手续。使民用航空器进行航空体育运动的,还应当按照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取得通用航空许可证。施放气球管理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四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的施放气球活动。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第六条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资格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安全要求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按照权限对施放气球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经批准或者超出审批范围,施放气球的;(二)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三)涂改、伪造或者转借资质证或者资格证的;(四)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五)施放的气球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六)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七)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未及时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的;(八)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民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l0月25日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三条成立民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的民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的有关部门、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第二十四条民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第二十五条民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民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体育类民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2000]5号2000年11月10日发布施行)第二条本法所称体育类民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开展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民的中心、院、社、俱乐部、场馆等社会组织。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第四条体育类民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体育类民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体育类民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三)对体育类民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四)负责对体育类民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五)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体育类民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七)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体育类民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八)其他应由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的职责。第十九条体育类民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体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一)涂改、出租、出借民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齐齐哈尔市人民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预警级别颜色的四级顺序分别为蓝色、**、橙色以及红色,每一种颜色都代表了不同的严重程度。
预警信号的级别,一般是指恶劣的天气对人体、动物等造成的危害程度的大小。
一般分为四个级别,每一种级别都有着不同的颜色,比如蓝色对应的是四级,即一般程度,**对应的是,即较重程度,橙色对应的是二级,即严重程度,而红色对应的则是一级,即特别严重的程度。
预警级别颜色的四级顺序分别为蓝色、**、橙色以及红色。
甘肃省防雷审批手续
一、经审定,保留行政审批项目326项(含合并保留行政审批项目4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8项(含部分下放2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1项,暂停实施行政审批项目1项,转为日常管理、内部审批、行政确认和服务事项29项。二、取消和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实施主体应当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转为事后监管的事项,各实施主体不得再以行政审批方式实施管理,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三、保留和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做到应进必进。对没有按照要求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要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四、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做好落实与衔接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落实到位。五、市、县(市)两级人民法制、监察、编制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从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违反本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设定、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26项)
实施主体编号事项名称项目类别实施依据备注市工商局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许可
审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内资企业登记许可
审批《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企业集团登记许可
审批《企业集团登记暂行规定》 4外商企业登记许可
审批《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5企业登记有关事项备案非许可审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集团登记暂行规定》 6广告登记许可
审批《广告法》《行政许可法》《广告管理条例》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7合同备案非许可审批《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8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许可审批《广告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承接省2014年1号令事项9烟草广告审批许可审批《广告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承接省2014年1号令事项10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许可审批《广告法》《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承接省2014年1号令事项市供销社11全市再生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非许可审批《齐齐哈尔市再生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市教育局12民办高中学校设立许可
审批《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育厅《黑龙江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 13一类幼儿园审批许可
审批《幼儿园管理条例》《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14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许可
审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承接省2014年1号令事项15由地市人民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许可
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承接省2014年1号令事项市档案局16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许可
审批《档案法》第十六条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17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审批非许可审批《档案法》第十五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第一条 市规划局18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许可
审批《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3号)承接省2014年1号令事项1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
审批《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 2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
审批《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1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许可
审批《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市体育局22公共体育设施和训练场所的改扩建、拆迁审批许可
审批《黑龙江省体育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省人大〔19〕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3举办危险性较大、社会影响较大和易于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体育经营活动审批许可
审批《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八条(省人大〔2005〕第32号公告)第八条 24体育竞赛裁判员技术等级审批非许可审批《体育法》(1995年第55号令)第三十条,1999年11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三条 25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非许可审批《体育法》(1995年第55号令)第三十条,《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七条 市统计局26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许可
审批《统计法》 市林业局27木材运输证核发许可
审批《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承接省2014年1号令事项28黑龙江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许可
审批《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29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许可
审批《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30林木伐许可证核发许可
审批《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黑龙江省国有林场森林伐更新调查设计管理办法》由林木伐许可证核发和国有林场森林伐更新作业设计审批合并31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核发许可
审批《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由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和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合并32权限内临时占用林地许可许可
审批《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市人防办33人防工程拆除(报废)、改造审批许可
审批《人防法》第二十八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六、十八、二十一条,《黑龙江省实施<人防法>条例》第十二条,《齐齐哈尔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条<b
怎样去气象局审批空飘气球?
(一)审批项目名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二)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2010年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570号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四)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项规定,贵港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县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行政审批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审批条件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7月2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三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2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第九、十、十三条规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②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③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④防雷装置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⑤设计中所用的电涌保护器等防雷产品已备案。
(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审批条件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三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六、十七、二十条规定,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②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③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④安装的防雷装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⑤安装的防雷装置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报告》出具合格意见;
⑥施工中所用的电涌保护器等防雷产品已备案。
(六)实施对象和范围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根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2)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3)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七)申请材料
(1)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原件1份);
②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③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④设计中所用的电涌保护器等防雷产品的备案证明、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⑤防雷机构出具的经审核通过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意见》(原件1份);
⑥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项目,应提交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2)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原件1份);
②《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复印件);
③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报告》;
④施工单位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有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需一并提供);
⑤施工单位施工人员防雷工程资格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⑥施工单位施工人员焊工证(复印件);
⑦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⑧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防雷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防雷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原件);
⑨业主或项目有变更时,提供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八)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九)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十)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温馨提示: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前,请先到市防雷中心办理防雷设计技术审核,通过审核并取得合格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意见》;
办理防雷竣工验收许可前,请先到市防雷中心办理防雷竣工检测验收业务,验收通过并取得合格的《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报告》。
长沙市人民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市本级年检项目目录的决定
我这有沈阳市的相关规定,你用来参考吧。
沈阳市施放气球活动行政审批
☆ 许可事项名称:
1.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行政许可;
2.施放气球作业行政许可。
☆ 法定实施主体:沈阳市气象局
☆ 行政许可依据:
1.《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院令412号)
2.《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 许可申报地点:
1、沈阳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气象窗口;
2、铁西区行政审批办事大厅气象窗口;
3、浑南新区行政审批办事大厅气象窗口。
注:铁西区、浑南新区行政审批办事大厅气象窗口,受理施放气球作业许可审批;不受理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行政许可的审批。
☆ 许可审查时限:
1、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许可,2个工作日;
2、施放气球作业许可,即办。
☆ 许可所需要件:
一、申请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许可所需要件
1、书面申请报告;
2、《施放气球资质证申报表》;
3、独立的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作业人员的资格证和中级技术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6、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二、申请施放气球作业许可所需要件
1、《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2、《施放气球资质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施放气球活动安全条件的审批
(一)施放气球数量的审批。可依据申请单位申报的持资格证的人数,审批气球的数量,一般情况下以2名持证人员为基数,审批施放10个以内(含10个)的气球(以此类推);
(二)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发布的气球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三)机场半径8公里范围内禁止施放气球,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的地方严禁施放氢气球,严禁施放手持小氢气球,严禁手持小氦气球放飞;
(四)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密切关注天气预报信息,当风速达5级以上、降雨在中雨以上时,应当停止施放气球活动;已经施放的要降低高度,增加绳索,或将气球收回;
(五)在施放气球的球体及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施放现场必须有专人24小时值守,大型施放气球活动要制定提交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六)系留气球出现逃逸情况应立即向空中管制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报告。
报告电话:空中管制部门, 24047077、24046844。 气象主管部门,23825820、23825861。
☆ 说 明
(一)申报材料填写说明
1、申请人可到行政审批办事大厅气象窗口领取或从TQYB.CC 网上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填写《申请表》要按表格规定的项目内容填写,并加盖单位印件;
2、申请材料应工整、清晰、无漏项,用A4纸打印,统一编页号,并加目次,按上述申请材料所列的顺序装订成册(申请施放气球单位资质材料应一式五份);
3、申请单位应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申请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许可的人员说明
申请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许可的单位,要求有4名以上持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施放气球资质证》年检、延续、注销说明
1.《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认定机构审验。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2.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认定机构申请延续。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3.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依法终止的;
(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
(4)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5)年检不合格的;
(6)违反《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达三次以上的。
(四)申请施放气球作业许可时间说明
申请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审批办事大厅气象窗口提出申请;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许可机构报告;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长沙市人民令
(第107号)
《长沙市人民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市本级年检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10年2月8日市第13届人民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剑飞?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长沙市人民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市本级年检项目目录的决定
按照市委、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的年检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经市研究,决定取消30项年检项目;调整24项年检项目(其中:合并同类事项17项为8项,调整实施机关1项,改变年检方式6项);保留59项年检项目。
对取消和调整的年检项目,各区、县(市),各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配套措施,加强后续工作监管,防止年检项目取消后出现监管“缺位”或“不到位”,特别要防止以检查等名义进行变相年检。对保留的年检项目,要将年检周期、办理程序以及时限要求等内容,在办公场所和有关媒体上及时、全面地进行公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监管。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年检一律不得收取费用。要本着精简、效能、便捷的原则,改革年检管理办法,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各区、县(市)要参照市本级年检项目的清理情况,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本地的年检项目清理改革工作。
本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年检项目目录(30项)
2、调整的年检项目目录(24项)(略)
3、保留的年检项目目录(59项)
附件1:
取消的年检项目目录(30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备注1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年度检查市教育局 2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市司法局 3公证员执业证年度考核市司法局 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市司法局 5律师事务所及分所年度考核市司法局 6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市司法局 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市司法局 8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年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9《再就业优惠证》年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0《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年审市林业局 11《医师执业许可证》年检市卫生局 1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年检市卫生局 13《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年检市卫生局 1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核发年检市卫生局 15食品卫生许可证年审市卫生局 16粮食收购资格定期审核市粮食局 17《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年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18《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年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19旅行社业务年检市旅游局 20《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年检市广播电视局 21《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年检市广播电视局 22《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年检市广播电视局 23企事业单位有线广播电视站年检市广播电视局 24湖南省乡镇广播电视站许可证年检市广播电视局 25水路运输服务业许可证年度审验市地方海事局 26水路运输业许可证年度核查市地方海事局 27港口经营年检市地方海事局 28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市煤炭建材行管办 29地面接收技术设施年度检查市国家安全局 30公路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年审市地税局
附件3:
保留的年检项目目录(59项)
序号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年检
周期实施
机关备注1高等教育函授站年检1、《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通知》(教成〔1993〕12号)
2、《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及管理办法》1年市教育局 2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6年市公安局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6个月至2年市公安局 4养犬许可证延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第17号令)
2、《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1年市公安局 5爆破人员许可证复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市 2年至4年公安局 6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企业年审 《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港〔2002〕270号) 1年市公安局 7公务用枪持枪证备案年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
2、《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1年市公安局 8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院第250号令)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院第251号令) 1年市民政局 9社会机构年检 《社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第19号令) 1年市民政局 10经营性公墓年检 《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非法经营性公墓的通知》(民事发〔1995〕8号) 1年市民政局 11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 1年市财政局 12非税收入票据年检 1、《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2、《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年检办法》(湘财综〔2005〕66号) 1年市财政局 13人才中介机构年检 《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5年市人事局 1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2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5职业中介机构许可证年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1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6外国人就业证年审 《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 1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7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 5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8劳动保障定期监察(劳动保障定期书面审查) 1、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1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9探矿、矿权许可证年检 1、《国土部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49号)
2、《湖南省矿产管理条例》 1年市国土局 20从事道路运输的营运车辆年检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第10号令)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第9号令) 1年市交通局 21拖拉机安全技术年度检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1年市农业局 22农机驾驶证定期检验 《道路交通安全法》 6年市农业局 23《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年检 1、《湖南省林业条例》
2、《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政〔2005〕16号) 1年市林业局 24《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年检 1、《湖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
2、《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护〔2001〕17号) 1年市林业局 25外资企业年检《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院第412号令)1年市商务局市商务局牵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等部门联合年检。26成品油经营企业(零售)年度检查 《成品油市管理办法》(商务部第23号令) 1年市商务局 2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院第149号令)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6号令) 3年市卫生局 28《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核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年市卫生局 29《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复核(含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复核)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 1年市卫生局 30生育技术业务机构及服务人员执业许可校验 1、《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院第309号令)
2、《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生育委员会第6号令) 3年市人口和生育委员会 31《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检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年市物价局 32《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年检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 1年市物价局 33出租汽车运营证及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年检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第63号令) 5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34房屋拆迁资格年度考核、验证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号令) 1年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35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年检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第50号令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1年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36《**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 《**管理条例》(院第342号令) 1年市广播电视局 37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许可年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第15号令) 1年市畜牧水产局 38《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年检 《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第1号令) 5年市畜牧水产局 39内陆渔业船舶检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2、《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1年市畜牧水产局 40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证复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 2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1产权登记年检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院第192号令)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 1年市国资委 42营运中的船舶定期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院第109号令) 1至8年市地方海事局 43《港口岸线使用证》年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1年市地方海事局 44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第1号令) 3年市地方海事局 45事业单位年度检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院第252号令公布,院第411号令公布修改决定) 1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46《无线电台(站)执照》年检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号令) 1年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47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审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1年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年检,其中社会企业年审由市民政局牵头。48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检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南省人民第206号令) 1年市残疾人联合会 49《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院第168号令) 1年市煤炭建材行管办 50企业年度检验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23号令) 1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信息中心参加信息企业的联合年检。51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6号令) 1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52个体工商户验照 《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3号令) 1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53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 1年市地税局 5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70号令) 2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55工业产品(含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院第440号令)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 1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56《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度验证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0号令发布) 1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57《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复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15号令) 3年长沙电业局 58防雷装置年度检测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 6个月至1年市气象局 59施放气球资质证年检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 1年 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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