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2.空气监测的站(点)的布设

3.工作方案及进度

气象局监测站_气象监测站建设方案最新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增强气象灾害和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提高气象预测、预报准确率,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保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

本办法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其他设有气象台站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建设、无线电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意识。第六条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下列气象设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等;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接收站等;

(三)单独设立的无人值守的自动气象站、雷电监测站、地基GPS接收站、风能探测站等;

(四)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其设施;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设施。第七条 市、县人民应当按照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保护标准、具体要求等,向本级城乡规划、建设、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保护标准、具体要求等发生变化的,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前款所列有关部门。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气象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要求和保护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志。第九条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和石;

(二)进行砂、取土、焚烧、挖塘等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活动;

(三)种植对气象探测信息准确性、稳定性测量产生影响的作物、树木;

(四)设置影响气象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五)实施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程总体规划图,图中应当详细标注建筑物地基海拔高度、建设高度、宽度和距气象探测场的最近距离、仰角、宽度角等数据材料;

(二)涉及无线电系统的,应当提供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技术参数;

(三)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省气象主管机构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需要取的相应措施;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未经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第十一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批准进行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活动。确需进行此类活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建设、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审批有关建设项目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

福建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提高气象工作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以及其他涉及气象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在省人民和院气象主管机构领导下,负责全省的气象工作,对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的气象工作实行指导、扶持和监督管理。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在省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自然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气象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气象基础设施的建设,将地方气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财政预算,并根据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对气象事业的投入。

省人民应当建立本省海上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对海上气象灾害的监测能力。

各级人民应当关心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海岛的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气象监测站网的建设,逐步增加气象监测站网的密度,完善气象台站网布局,将农村气象站纳入气象监测站网规划,扩大气象监测的覆盖率。第五条 气象事业是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为经济建设、防灾减灾、人民生活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推进气象数据信息向社会开放共享,促进气象数据有效流动。

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主要为当地农业、渔业生产服务,及时主动提供保障当地农业、渔业生产所需的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第六条 气象台站在确保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等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第七条 全省气象台站、大中型气象仪器设备的布局和建设应当符合全省气象建设规划,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查、监督和指导。

鼓励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或者技术转让以及其他方式参与本省气象事业建设。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参与或者从事气象活动,必须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后依法报请批准。第八条 各类气象台站应当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所获取的气象信息具有准确性、代表性、比较性。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资料共享、共用的原则,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象信息资料。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本省气象综合信息网络建设,扩大覆盖面,提高气象信息、气象资料传送的网络化水平。

省人民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第九条 气象台站的仪器、设备、设施、标志以及气象通信的电路、频道、信道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侵占、损毁和干扰。

气象设施遭到破坏时,当地人民应当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第十条 本省各类气象台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应当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保护范围和要求予以保护。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气象台站的位置及其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报告本级人民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并抄送同级发展和改革、自然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无线电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应当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发展和改革、自然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标准,对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标准规定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有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遮挡物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提出治理方案,报本级人民批准并组织实施。

空气监测的站(点)的布设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提高气象监测、预报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

本办法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第三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做好相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和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禁止任何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第七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编制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一实施。

城乡规划的调整涉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征求气象主管机构意见。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编制的城乡规划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涉及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和现有探测环境良好的国家一般气象站的,应当按照程序予以调整,避免气象探测环境遭受破坏。第八条 下列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应当受到保护: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区域气象观测站、无人值守自动气象站等地面气象观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气象雷达站、气象卫星接收站等气象观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三)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雷电监测站、风能探测站、大气成分观测站、空间天气观测站等气象观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四)单独设立的地基全球定位系统气象探测、海洋气象观测等气象设施;

(五)依法设置、使用的气象专用频道、频率、无线电台(站),以及气象专用线路、通信网络和设施;

(六)其他应当保护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第九条 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对气象要素探测产生影响的障碍物和干扰源。

前款所称障碍物,是指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者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干扰源,是指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热源、污染源、辐射源、电磁干扰源等。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具体保护范围和要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第十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在气象台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设施保护范围内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志。第十一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地理位置、范围、标准和具体要求等,报告本级人民,同时通报发展改革、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评审时,应当组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参加。县级以上人民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应当将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审查内容。

工作方案及进度

1、覆盖全部监测区:样点应设在整个监测区域的高中低三种不同污染物浓度的地方

2、在污染源比较集中,主导风向比较明显的情况下,应将污染源的下风向作为主要监测范围,布设较多的样点;上风向布设少量点作为对照

3、工业集中地区多取点,农村可少些;人口密度大的地区多取点,少的地区可少些

4、样的周围应开阔,无局地污染源。

5、超标地区多取点,未超标地区少些

6、样高度根据监测目的而定 一般都是按城市人口多少设置城市大气地面自动监测站(点)的数目。据监测范围大小、污染物的空间分布特征、人口分布及密度、气象、地形及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市区人口(万人) SO2、NOX、TSP 灰尘自然降尘量 硫酸化速率 <50

50-100

100-200

200-400

>400 3

4

5

6

7 ≥3

4-8

8-11

12-20

20-30 ≥6

6-12

12-18

18-30

30-40 1、功能区布点法

多用于区域性的常规监测

(1)先将监测区域划分成工业区、商业区、居住区、工业和居住混合区、交通不同功能区

(2)再按功能区的地形、气象、人口密度、建筑密度等,在每个功能区设若干样点

2、网格布点法

3、同心圆布点法

4、扇形布点法

5、注意事项

(1)用同心圆和扇形布点法时,应考虑高架点源排放污染物的扩散特点

(2)在实际工作中,常用一种布点法为主,兼用其他方法的综合布点法

  创新人才推进实施方案一

 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创新人才推进(以下简称推进)旨在通过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政策环境、强化保障措施,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世界水平的科学家、高水平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工程师、优秀创新团队和创业人才,打造一批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加强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引领和带动各类科技人才的发展,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到2020年,推进的主要任务是:

 1.设立科学家工作室。为积极应对国际科技竞争,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重点在我国具有相对优势的科研领域设立100个科学家工作室,支持其潜心开展探索性、原创性研究,努力造就世界级科技大师及创新团队。

 2.造就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培养和支持3000名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使其成为引领相关行业和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方向、组织完成重大科技任务的领军人才。

 3.扶持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着眼于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面向科技型企业,每年重点扶持1000名运用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创新创业的优秀创业人才,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

 4.建设重点领域创新团队。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家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建设500个重点领域创新团队,通过给予持续稳定支持,确保更好地完成国家重大科研和工程任务,保持和提升我国在若干重点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

 5.建设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园区为依托,建设300个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营造培养科技创新人才的政策环境,突破人才培养体制机制难点,形成各具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打造人才培养政策、体制机制“先行先试”的人才特区。

  二、实施原则

 1.坚持与科技、教育规划相衔接。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加强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工作的紧密结合。

 2.坚持与重大任务相结合。加强高端引领,突出科技前沿、重点领域和战略需求,在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中培养、造就和集聚人才。

 3.坚持体制机制创新。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重点在人才发现、培养、使用和评价激励等方面积极探索,着力激发科技人才敬业奉献、求真务实的内在动力,建立有利于科技人员潜心研究和专心创业的良好环境。

 4.坚持统筹协作。加强项目、基地、人才的紧密结合,统筹推进现有科技和人才培养实施,加强部门协作和区域统筹,做好与部门、地方现有人才的有效衔接,形成部门协调有效、地方落实有力、组织实施有序、配置合理的工作格局。

 5.坚持分类推进。按照“整体部署、分类推进、试点先行、逐步完善”的工作原则,针对不同任务特点,确定具体的实施方法和工作步骤。对于探索性强、实施难度大的任务先行开展试点,逐步完善,积累经验后全面展开。

  三、遴选条件及方式

 根据推进各项任务的不同特点,结合现有的工作基础,支持对象分别按照以下条件和方式进行遴选。

 1.科学家工作室。

 科学家工作室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首席科学家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研究方向处于我国具有相对优势的世界科技前沿领域;

 取得了国内外同行公认的突出成就,具有发展成为世界级科技大师的潜力;

 能够坚持全职潜心研究;

 坚持科学精神、品德高尚。

 首席科学家由有关部门、地方或国内外权威专家推荐产生。科学家工作室要有具体的科研规划、建设方案和部门(地方)支持措施,加强与国家相关人才的衔接。科技部组织专家对首席科学家人选和工作室建设方案进行论证,会同有关部门或地方批准建设。

  2.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在科技前沿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取得高水平创新成果,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具有主持承担国家或地方重要科技项目的经验;

 表现出较强的领军才能、团队组织能力;

 拥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由有关部门、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重点科研基地等限额推荐或知名专家特别推荐。科技部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经公示无异议后批准支持。

  3.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科技型企业的主要创办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

 企业创办不足5年;

 企业拥有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企业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成长性。

 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由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限额推荐,科技部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经公示无异议后批准支持。

  4.重点领域创新团队。

 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所从事科研工作符合国家、行业重点发展方向和长远需求;

 具有承担国家重大科研课题、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经历;

 团队创新业绩突出,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核心人员相对稳定;

 团队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和科研规划。

 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由国家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牵头组织单位择优限额推荐,科技部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经公示无异议后批准支持。

  5.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牵头单位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园区;

 牵头单位应有丰富的科技、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良好的人才培养基础;

 牵头单位建立了产学研紧密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积极开展国际化人才交流与合作培养;

 牵头单位建立了科教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机制;

 在人才培养的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方面先行先试,能够发挥较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由部门和地方择优限额推荐,科技部组织专家对基地建设方案进行论证,经推进部际协调小组批准后建设。

  四、支持措施

 1.落实和制定配套政策。加大现有人才政策落实力度,结合《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研究制定《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政策文件。根据推进各项任务的具体情况,在科研管理、人事制度、经费使用、考核评价、人员激励等方面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并先行先试、逐步完善。

 2.加强人才与项目、基地的有机结合。在国家科技实施和重点创新基地建设中,进一步突出对人才和团队的培养。改革科技管理办法,简化立项程序,对推进入选对象中已承担科研项目的,完成项目任务后优先给予滚动持续支持;未承担科研项目的,可自主提出研究项目,符合国家科技要求的.,按程序给予优先立项。具备条件的依托单位优先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创新基地。

 3.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统筹国家科技等相关经费的安排,调整投入结构,创新支持方式,加大对推进入选对象的支持力度。在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上,设立中央财政专项经费,对科学家工作室等重点任务给予支持。加强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4.探索建立适应不同任务特点的具体支持措施。对科学家工作室取“一事一议、按需支持”的方式,给予充分的经费保障,不参与竞争申请科研项目;首席科学家实行聘期制,赋予其充分的科研管理自主权,建立国际同行评议制度。对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加大培养和支持力度,扩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落实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加大对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支持力度。鼓励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加强体制机制改革与政策创新,大胆探索,先行先试。

 5.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推进入选对象所在单位、园区、地方和部门要集成各方,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在推进实施过程中创造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加强对优秀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宣传报道,为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进度安排

 推进分三个阶段实施:

 1.2011年,为部署启动阶段。发布推进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开展科学家工作室建设试点,启动各项任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2.2012年至2015年,为全面实施阶段。到“十二五”中期,完成相关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的制定完善工作。到“十二五”末期,推进各项任务完成过半,开展中期考核评估。

 3.2016年至2020年,为深化完善阶段。到2020年,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政策环境、建设人才培养基地等方面完成推进总体目标,带动和引领各类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发展。

  六、组织实施

 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指导下,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推进的组织实施工作。

 1.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科技部牵头,人力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参加的推进实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研究协商重大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

 2.建立专家咨询机制。择优遴选一批国内外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高水平专家作为推进咨询专家,完善咨询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推进组织实施中的决策咨询作用。

 3.建立绩效评估机制。根据推进的实施进度和目标要求,实施定期的报告制度和评估制度,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的科研评价办法,加强对推进入选对象的跟踪管理和评估考核,不断完善实施工作,提高推进实施效果。

  规划项目实施方案二

 为推动我市气象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项目建设,推进我市率先实现气象现代化,根据省人民《关于加快气象现代化建设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1号),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气象局《关于加快推进江西省气象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发改农经〔2014〕3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井冈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对气象事业发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基本建成结构完善、布局合理、功能齐备的公共气象服务系统、气象预报预测系统和综合气象观测系统,建成较为完善的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和气象人才体系,气象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气象保障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气象事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全市气象整体实力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气象保障能力建设。

 1.监测系统。全市建设5套乡镇6要素自动气象站、10套单雨量站;对厦坪国家级台站进行新型自动站建设;配置一套便携式自动气象站;建设2套综合气象观测数据处理平台等。

 2.网络通信系统。对茨坪和厦坪站地面气象广域网络、局域网络系统、应急通信系统、信息安全系统、历史气象资料安全管理和数字化平台、信息业务软件进行升级和改造。

 3.预报和风险评估系统。建设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业务系统和气象灾害风险调查系统;对MICAPS预报系统和市本级数值预报释用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4.预警信息发布与服务系统。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平台和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市乡村信息接收终端和乡镇气象信息服务站;建设市公共气象服务发布系统等。

 5.气象装备保障系统。建设气象仪器设备运行监控、维修、检定、试验等装备保障系统。建设1套运行监控系统、计量检定标校系统;建设1套运行维修平台。

 6.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防治业务运行配套基础设施系统。对茨坪、厦坪2个气象台站的业务值班室、供电、环境等,按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防治要求进行配套升级改造等。

 7.综合业务平台。建设2个综合业务平台。

 (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建设。

 1.空中云水跟踪监测系统。补充现有空中云水监测系统的不足,配备激光测云仪1台。

 2.作业决策指挥系统。完善作业指挥系统,配置信息传输和作业指挥平台设备;统一开发集资料分析处理、作业潜力识别和条件预报、地面作业指挥、作业效果检验效益评估、信息管理于一体的业务软件系统。

 3.地面作业系统。补充现有作业装备的不足,新增移动火箭作业系统1套、固定火箭作业系统1套;建设1个标准化火箭作业点。

 (三)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建设。

 雷电灾害监测。建设1套雷电灾害监测大气电场仪。

 配备1套气象灾害调查装备。配置雷电灾害调查、现场取证设备,包括摄像机、执法记录仪、大型地网接地阻抗测试仪、雷电灾害调查专用设备、现场调查交通设备等。

 (四)科技与人才保障能力建设。

 建设1个科普展厅;建立1个社区校园气象站。建立健全培养、引进人才配套优惠政策,培育、扶持创新团队,鼓励、支持职工提升学历层次,建立远程培训教育示范点。加强人才队伍培训,建立完善干部交流制度。

 (五)气象灾害应急能力建设。

 1.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值守能力建设,建设1个标准化应急值班室,配备必要的应急值班、信息传送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电话传真机、扫描仪、通信设备、舆情监控报警设备等)。

 2.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设1个气象灾害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应急突发信息发布平台、舆情监控、无纸化办公系统;加强宣传能力建设,购置单反数码相机、笔记本等编设备。

 (六)农业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

 1.生态农业气象服务系统。建设市、乡农用天气、作物产量、病虫害气象条件等服务系统,购置1套生态农业气象服务专用数据库及数据库软件。

 2.生态农业气象情报系统。建设市、乡农业气象情报服务系统,配置1套农业气象情报专用数据库软件、服务器等。

 3.农业重大灾害立体监测系统。完善市、乡农业灾害地面监测系统,在粮食主产区建设作物生态观测点、土壤水分观测点,新增1套重大农业灾害调查设备等。

 4.农业重大灾害预警服务系统:完善农业重大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系统,建立可操作性强的农业重大气象灾害防御适用技术。

 5.农业重大灾害风险评估系统:完善灾害风险评估系统,建设1套高分辨率地理背景数据库、1个农业气象灾害评估平台等,开展灾前风险分析、灾中跟踪监测诊断、灾后评估分析。

 6.现代农业决策支撑系统:配置1套ARCGIS决策服务系统,开发农业气候区划、气候可行性论证和农业适应气候变化服务的现代农业气象决策支持系统。

 (七)台站业务运行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完成井冈山气象局业务用房建设;对观测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改善;加强台站气象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三、建设资金安排

 (一)总体安排。

 气象“十二五”规划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井冈山市总投资1479.57万元,投资来源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配套投资,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1147.30万元,省级配套投资123.09万元,市级配套投资209.18万元。本文由第一公文网提供。本文由第一公文网提供。具体项目资金安排在现有项目内容和设备配置基础上,由市财政核实,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年度逐步逐项予以安排。

 1.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气象保障能力建设。项目总投资1152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892.09万元,省级配套投资115.21万元,市级配套投资144.70万元。

 2.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建设。项目总投资47.26万元。其中市级配套投资47.26万元。

 3.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建设。项目总投资32.3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23.8万元,省级配套投资8.5万元。

 4.科技与人才保障能力建设。项目总投资9.93万元。其中市级配套投资9.93万元。

 5.气象灾害应急等能力建设。项目总投资2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2万元。

 6.农业气象灾害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总投资28.8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21.61万元,市级配套投资7.19万元。

 7.台站业务运行基础保障能力建设。项目总投资207.23万元,全部由中央预算内投资。

 (二)分项目安排。

 1.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气象保障能力建设1152万元。投资用向主要包括:监测系统409.05万元,预报与风险评估系统80万元,预警信息发布与服务系统230.78万元,信息网络支撑系统85.83万元,配套基础设施建设319.34万元,装备保障系统19万元,综合业务平台8万元。

 2.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建设47.26万元。投资用向主要包括:空中云水监测系统9万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决策指挥系统11.27万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系统26.99万元。

 3.雷电灾害防御、农业气象灾害防御、突发气象灾害应急等能力建设。总投63.10万元。主要投资用向:现场取证设备61.10万元,雷电气象灾害调查取证装备2万元。

 4.科技与人才保障能力建设。项目总投资9.93万元。主要投资用向:科普展厅3.93万元,校园气象站6万元。

 5.气象灾害应急等能力建设。项目总投资2万元。主要投资用向:应急值班室标准化建设1万元,应急突发信息发布平台、舆情监控系统、无纸化办公系统建设1万元。

 6.农业气象灾害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总投资28.8万元。主要投资用向:生态农业气象服务系统7.6万元,生态农业气象情报系统4.5万元,农业重大灾害立体监测系统7.7万元,农业重大灾害预警服务系统1.2万元,农业重大灾害风险评估系统6.3万元,农业重大灾害防御技术1.5万元。

 7.台站业务运行基础保障能力建设207.23万元。主要投资用向:台站观测场地标准化改造12.23万元,台站业务用房建设、维护160万元,台站水电路等设施改造30万元,台站文化基础设实建设5万元。

 四、实施进度和时间表

 (一)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从2014年开始,分两年实施。

 2014年1-3月市气象局会同发改委和财政局完成所有项目的分项实施方案,并报审核。

 2014年4月-2015年12月,按照分项实施方案要求及各单位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二)项目建设资金安排。

 1.2014年度安排1003.0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70%)。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777.79万元,省级配套安排72万元,市级配套164万元,主要建设内容有: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气象保障能力各类监测系统、预报预测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网络信息气象业务系统建设,农业气象灾害服务能力等建设。

 2.2015年度安排476.51万元(约占总投资的30%)。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369.51万元,省级配套安排51.09万元,市级配套45.18万元,主要建设内容有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气象保障能力各类评估系统、人影各类业务系统及作业效果检验系统,以及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农业气象灾害服务能力、气象科普和人才保障能力、现代农业气象科技创新外场效果检验示范点等建设。

 3.以上两年建设项目及资金安排,详见《吉安市气象“十二五”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分解表》。

 五、建设任务分工

 “十二五”规划项目落实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在市的统一领导下,各单位分工协作,共同推进落实。市牵头负责项目的落实工作;发改部门负责规划项目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内容把关,并将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2014年开始分两年足额落实到位;气象部门要根据省市气象局要求,加快有关工程建设进度,区分轻重缓急安排和启动工程建设。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项目建设的领导和管理,全市成立气象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项目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由张伏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气象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二)强化经费保障。

 市财政要加强统筹集约,多渠道落实重点工程建设资金,强化监督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重点工程顺利实施。

 (三)强化项目管理。

 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制度,科学组织施工,严格质量管理,确保项目规范推进。要健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制,强化工程验收、检查、审计和资金使用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工程投资和项目进度符合要求。本文由第一公文网提供。在确保项目建设按期完成的同时,气象局要充分利用建设项目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作用,边建设边发挥建设项目的效益,全面提升全市气象防灾减灾能力。